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一名9岁女童在上学路上被两条恶狗咬伤不治身亡,引发关注。事发11月21日,涉事的两条狗系牧羊犬,主人称并不知两条狗从家中跑出,这两条狗已被相关部门带走。11月26日下午,保定市公安局曲阳分局灵山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该案已交由刑警队负责。(11月27日《澎湃新闻》)
恶犬伤人甚至将人咬伤致死,狗主人该担何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谢振华律师表示,犬伤人致死事件一般是由管理措施不当引起,饲养人即使不知道犬只已脱离管理,实际上也属于没有尽充分的管理义务。因此,不论饲养人是否知情,其均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律师的话语,让我们十分解气。然而,最终事情走向如何,未必就能朝着“公众期盼方向”发展。因为,在此类“恶犬伤人”事件中,往往最“皆大欢喜”的结局,也只是“花钱消灾”和“赔钱了事”。比如,前几年发生的“老人遛弯被恶犬咬死”事件,就是“赔钱了事”的。比如,前几年南京发生的“藏獒哑掉男孩生殖器”事件,也是“花钱消灾”的。总之,能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少之又少。很多时候,“恶犬的主人”付出的只是经济代价,无非是依据造成伤害的大小,给付的经济赔偿不同而已。
当然,像这起“上学途中被咬伤”属于恶性事件,处理的时候一定会是十分谨慎的。但是,要想实现追究刑事责任,估计难度也不小。因为,在民间“赔钱了事”、“花钱买原谅”已经约定俗成了。尤其是“无心造成的伤害”,往往会被舆论原谅,法律原谅,本人原谅。走的多少“司法调解”的路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条款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法律所强调的也都是民事责任,说白了还是“经济赔偿”的问题。
而很显然的是,使用“经济赔偿”的惩罚,远远不能治理养犬乱象。是时候追究刑事责任了。如果不能从法律的角度追究刑事责任,则不能治理养犬带来的社会问题。固然,养犬人没有“主观故意”,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事实伤害”的造成。因此,想纾解、终结“恶犬伤人”现象,就必须在刑事责任方面加压加力。该赔偿的赔偿,该判刑的也得判刑。“经济赔偿”不该是“放纵恶性”的借口。
“上学路上被狗咬死”,别再搞“赔钱了事”那一套。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严厉打击,方能纾解“恶犬伤害”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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