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天津一家超市的收银员当众撕毁了4角人民币。今天,公安西青分局发布通告,公安西青分局李七庄派出所民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其给予警告,并处贰佰元人民币的罚款。(11月16日澎湃新闻网)
天津一家超市的收银员当众撕毁4张一角人民币,被当地警方处以警告并罚款200元的处罚,到底冤不冤?
也许有人觉得警方的这一处罚有点小题大做了,因为该收银员在撕毁纸币时说“4毛钱我出了”,说明他撕的4张一角纸币算他自己的,撕自己的东西难道也违法吗?
不过,在笔者看来,该收银员被警告罚款完全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平心而论,随着移动支付方式的推行,人们出门办事,不带一分钱现金,只要一部手机就能全部搞定。吃饭、购物甚至坐公交、地铁,支付宝、微信总有一款适合你。因为电子支付方便快捷,商家无须担心钱币真假,节省了数钱验钞的麻烦,导致一些消费者持现金消费时屡屡遭到商家拒绝。
商家拒收现金,既损害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也损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十六条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除了特殊情况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任何便利店、饭店、餐馆、汽车服务、交通和运输、公共服务等领域都不可以拒绝现金支付,拒收人民币现金是一种违法行为。去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了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整治拒收现金行为,易车生活、星美影院等北京的5家公司因拒收现金而领到央行罚单。
报道中提到的天津这家超市严格规定,禁止收银员拒收人民币,即便顾客出具的纸币有破损或者已停止流通,一般情况下超市也会收取,然后由财务统一交由银行处理,不能直接拒绝顾客。但当日的收银员在收取顾客账款时以纸币破旧为由拒收,后又将4张面值为一角的纸币撕毁并丢弃。该超市收银员拒收纸币不成,还负气当众撕毁,不但违反了超市自身的收银规定,还涉嫌违法。公安西青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收银员进行行政处罚,从法律上说完全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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