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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掉头顶上的“定时炸弹”有多难?
http://www.scol.com.cn(2019-11-15 7:50:3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李振忠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1月14日电: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

  何为高空抛物?不管三七二十一,手里的家里的物件自高空一抛了之,此之谓也!所谓不管三七二十一又是何种情形?从体积重量上来说,小到带火的烟头,大到空调外机,室外广告牌,均属于高空抛物范畴。而从肇事者心理状态来论,人性之恶是其心理病的根源。打个新鲜的比喻,9月28日中午午饭后,课外活动期间,禹州磨街乡大涧学校一女生在与同学们戏耍玩闹时,被按住胳膊,强行往眼睛里塞纸片。假如这些对小女孩施暴的同学略有家教并保持基本的人性善,他怎么可能对他人施以如此恶虐?假如老师略有人性善念,他又怎么可能以“小孩子间玩闹没有恶意”来了断此事?高空抛物同样如此,可以如此这般的对高空抛物作一个“镜头回放”,每一个自高空抛下的物件,必以恶念而起。以小小的烟头为例,吸烟者窗台上房间内置放若干个烟灰缸,但烟头主人却不会将烟头熄灭,而是自高空抛下,其心理病态的源头,岂不就是一个极大的恶念?

  去掉头上的“定时炸弹”有多难?高空抛物自始以来,民情呼唤法律的天网来罩住“天灾”,然而,法律却迟迟不能对此下结论。《意见》中指出,治理高空抛物宗旨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种迟来的重视,恰恰反证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已经危险到足以威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并进一步给社会和谐稳定造成无法弥补的危害。以此来论高空抛物,岂不正是一个不大不小的“定时炸弹”?若以人群密集区域论高空抛物,其所实施的抛物行为,并不比一个真正的爆炸物更轻松。由此而论,高空抛物看上去像“天灾”,实则是不折不扣的人祸,而其背后,必然站着一个对于社会对于人民群众犯罪的主观恶念。

  不要再让“人祸”变成“天灾”!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用足”二字,就是高悬在高空抛物犯罪行为头上的利剑。高空抛物,从一开始就是典型的“人祸”,而在一段时间之内,有人会蒙混过关,有人会胡乱判案,将“人祸”演绎为不痛不痒的“天灾”而找不到犯罪者并进一步对犯罪者“开恩”于法外,而如今的“用足”,就是扭转这种错误倾向,向确确实实的“人祸”回归。

  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故意杀人”,罪至实归,这才是对人民群众的安危高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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