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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疏忽父母”刑责,趁早洗洗睡吧
http://www.scol.com.cn(2019-11-14 8:00:2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张全林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强国社区《建议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震慑力度并连坐其监护人》一文提出,必须加大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力度,同时,对其监护人实施连坐,也跟着坐几年牢。(11月12日人民网)

  作为监护人,如果参与了监护对象的犯罪,或目睹案发过程而不正当作为,理应依法领责。但是,作为监护人,不可能寸步不离监护对象。在监护人视野之外,或在力不能及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且造成恶果,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关系到刑法原则的突破,不能凭感情愿望做取舍。

  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沿袭了国际惯例。其基本含义是,谁犯了罪,就应当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这是法治文明的产物。尽管自古有“子不教,父之过”之说,但也不能像古代那样搞株连九族。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对未成年人的一些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既包括民法范畴的赔偿责任,也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之责。但这并不意味着监护人疏忽失职造成未成年人犯罪,自己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对此不该有争议,除非监护人参与了该项犯罪。

  当然,法律是可以修改的。从“该不该”的角度理论,依情依理,也不好突破“罪责自负”的现代刑法原则。法律与诛连说“不”,是历史的进步,总不能说因未成年人犯罪率高了,就该倒退回去。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只能限于监护失职,而不能扩入到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这是基本的常识。

  对一种行为是否入刑,必须考量刑法自身规律,而不能作为一时治理的猛药。不然的话,后患无穷。按照支持入刑的逻辑推论,如果学生在学校犯罪,那么作为监护方的学校领导和老师是否也该列为刑事追责对象;对于精神病人犯罪,其监护人要不要也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还有一些代表国家行使监护之责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是不是也要入刑?如果顺理成章,该入刑的范围就太大了,根本不符合实际。按照同情同法,讨论监护人入刑,不能不虑及扩展效应。

  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其成因比较复杂,属多因一果。除了至亲之外,还有学校、政府、社会、文化现象以及不相干的人和事影响,如果按照这种归责逻辑,都应该去追诉其刑事责任,但这是无法实现的,找不到通达的路径。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未成年人,由于生活的变故,其监护人并不是“一定不变”的,还有的监护人并不明确,遇到这类情况,又该如何是好?即便父母是固定的监护人,那么是对父母一并追究刑责还是只追究其一?如果追究其一,应该追究哪一个,为什么追究这个?如果对其父母一并追责,孩子又该由谁去照料?这些问题恐怕将会无解。

  理不正则事不顺,法不正则治不张。情绪须给法律让道,法治社会容不下不讲法治原则的“刑事株连”。未成年人犯罪,让父母替子受刑,既不公道也不人道。那种对“疏忽父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张,还是趁早洗洗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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