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源头上规范事业单位用人和工作人员履职行为,近日,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建立了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制度。
回避规定着重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职岗位和履职情况的监督约束,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的基本原则、回避种类、适用范围、权限程序、管理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是从源头上防控廉政风险的重要举措。
回避范围的广泛性。回避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应当进行岗位回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涉及招聘、考核、奖惩、考试、评审、审批等履职活动时,应当进行履职回避。回避范围涉及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各个方面,极为广泛。回避范围的广泛性,有利于从源头消除以权谋私现象,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持清正廉洁创造良好条件;有利于杜绝不正之风,防止事业单位人员因亲情和裙带关系影响履行职务的公正公平性;有利于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回避执行的坚决性。回避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并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对于如何回避,回避规定明确,“等级不同的一般由岗位等级较低的一方回避;岗位等级相同或者岗位类别不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只要涉及回避规定的事项,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有关回避决定。一方面,事业单位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遇有应当回避的事项,应主动申请回避。另一方面,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回避要求的,被执行人应不讲任何条件和价钱,坚决予以执行。
回避违背的惩戒性。没有惩戒的规定只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回避规定明确,对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事业单位相关人员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明知有回避的情形而不回避,将会受到相应的惩戒处理。回避规定强化惩戒问责,将对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政策性强,各事业单位要熟悉回避规定,严格按规定办事,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规定,要增加事业单位用人和履职情况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防控事业单位的廉政风险。(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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