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内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各互联网电商平台间的竞争也日趋白日化,“二选一”就是个中典型。近日,阿里巴巴集团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就商家“二选一”问题发表了评论,掀起了一场关于“市场公平竞争”的讨论风波,也打响了一年一度“双十一大战”的第一炮。
所谓“二选一”,即是要求入驻商家在不同电商平台中作出取舍,选择其一。近年来,这已经成为了电商平台商业大战中的“重要策略”,但是规则是否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策略是否涉及反商业垄断的规定,取舍之中的“损失与成本”谁来买单……这些都是有待考量的问题。
王帅在评论当中谈到:“平台不是土豪,成本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大促活动的各项资源天然稀缺,只能向最有诚意最积极参与大促活动的品牌商倾斜。这是最朴素的商业原则。”毋容置疑,“平台促销成本高”“各项资源天然稀缺”这些都是当下电商市场的现状,但绝不只是某一家所需要面临的问题,如果以此作为打破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公平竞争的理由,似乎有些不妥。
首先,“不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是最基本的经济学道理。所谓市场公平竞争,则需要各个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共同接受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的作用与评判,并各自独立承担竞争的结果。无论是成本高,还是资源少,这都是所有电商平台共同面临的市场挑战,重压之下违背企业商家自由选择意愿,强制性地要求“二选一”,这无疑是在将成本转嫁,而最终需要为此买单的又会是谁?他方平台?入驻商家?还是万千的消费者?
其次,“货比三家”本就是大多数消费者的理智行为,买东西的想要“货比三家”,但卖东西的却只能“二选一”,这种根源上的矛盾让商家“闹心”,也让买家“伤心”。互联网时代下,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迎来了更为开放、平等的新商业环境,但“二选一”这种一定程度上的倒退和封闭或许能让平台本身在短时间内获得更多肉眼可见的利益,但是长此以往这块电商平台发展的“绊脚石”必将挡住诚意满满的商家与消费者,更为电商行业的良好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近日,京东诉天猫“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又有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驳回了天猫主张由浙江省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15年“双十一”,京东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实名举报,称阿里巴巴集团在“双十一”促销活动中胁迫商家“二选一”,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后京东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这为电商公平竞争提供了行业法基准,也让商家和消费者对于遏制损害市场公平竞争 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有了信心。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市场制度的确立,我国的电商行业一定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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