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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拘十日可以有,罚款500“太小气”
http://www.scol.com.cn(2019-10-25 9:22:1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张闲语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9日,成都青羊万达广场一快餐店内,高三学生刘宇(化名)因不愿“配合”女子插队,反被身旁男子殴打至骨折,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市民网友的普遍关注。日前,地方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天,罚款500元。

  总体来看,面对这个令人气愤且震惊的打人事件,地方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迅速查清了案件真相,惩罚了当事人,伸张了正义,抚慰了民愤。网友对于行拘十天并无异议,但对于罚款额度却有话说。

  表面上看,地方公安机关也在依法办案,因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43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从这个角度而言,地方公安局机关也算是顶格处理。但该案件却具有极强的特殊性,如果仅仅是按部就班的处理,显然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

  之所以特殊,这是因为打人者给这座城市和整个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作为成年人,随意插队本身就不文明,面对他人善意提醒,不仅没有自省羞愧,反而拳脚相加,大肆动粗,确实令人不耻;再者,面对一个高三的中学生,明显的以大欺小,倚强凌弱,在一个孩子身上逞能逞强,令人错愕;更甚者,当着自己几岁小孩的面公然殴打一个学生,作为一个父亲,丧失了起码的人性良知。

  从网友对该事件的评价来看,毫无例外都众口一词的给予了打人者强烈谴责。大家不仅在表达对打人者的愤怒与不满,更在维护城市文明的底线,在呵护社会公序良知的本性。

  综合各方面因素来看,对打人者处以500元罚款就显得有些轻了。显然,应该比照案件的特殊性处以更高额度的罚款,这样才能起到巨大的社会警示作用。(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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