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街道办“一声令下”,9月13日将是成都华府沙河小区就“是否续聘物业”和“是否授权业委会状告开发商”进行公开投票表决的最后一天。9月5日至13日,该小区就上述事宜进行公开投票表决。但同时有人反映,小区业委会“左手拿选票、右手拿钱”有“贿选”之嫌,投票一事便一直风波不断。期间,一天之内打了3次110,警察、街道、社区都来了,分歧依旧难以调和。(10月14日成都商报)
虽然该事件的结果是,成华区相关部门表示要召开业主大会决定,这无疑是正确之举。所谓小区“公区收益”,是指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获得的收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即小区总坪、电梯、外墙面、地下室的公共部位、地面无产权车位等。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可见,公区收益毫无疑问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既然全体业主拥有公共区域的所有权,那么经过授权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也必须经过小区业主同意。
的确,世上不会有免费的午餐,物业公司是经营性企业,既要考虑成本,也要考虑利润。做公区经营,并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只要在合同上签个字盖个章就可以,而是必然产生额外成本。然而,如何处置公区收益,业主当然有知情权,分配时还要参与。而成都华府沙河小区发生的这起“投票风波”,就是物业随意处置公区收益导致的,而且,还向每户发放100元的公区收益,这显然有把选票与公区收益“捆绑”的嫌疑。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即“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就是说,把公区收益以现金的形式直接发放,肯定违反了规定,做法显然不妥。而成华区相关部门称“可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无疑是正确的,因为符合该条例规定。
小区的公区收益如何使用,事关小区业主的权利和利益,也事关公平与公正。近年来,有关小区公区收益引发的事件不断。其实不仅在成都,全国其他城市也发生过此类事件,究其原因,还是没有按照《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行事。
对此,物业当提高自身的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小区物业的监管,督促其依法规办事。正像成华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物业管理科科长邓静所言,接下来,成华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导街道办协调相关问题。(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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