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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岂可成为老赖的“完美借口”
http://www.scol.com.cn(2019-10-17 7:57:4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安星予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日前在温州办结。该案件中,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负债逾百万,却只需偿还极小的一部分债款,剩下的欠债可以不还了?个人破产是否会引发恶意借款助长“老赖”滋生?(10月16日 中国新闻网)

  从概念的初步提出到整体框架构成雏形,再到如今试点案例的完美结案,在“个人破产制度”研究探索的道路上,我们已经走过了几十个春秋。不得不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破产制的建立和推行,的确是对债权债务人双方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然而,社会大众的担忧也非并无道理。当负债人在既无还款能力又无法同债权人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从而享受可依法合理免责的权利,如此“温和宽厚”的条款规定,会不会在另一层面成为“老赖”借机逃责或是恶意破产的“特赦令”?若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实施个人破产制度,还有那些“短板”和“空白”是不可回避且必须补齐的?这些问题,皆需要与个人破产制度完善并行的配套体系来回答。

  首先,要明晰的概念是“个人破产”并不等于“欠债不还”。对于向法院申请破产的个人而言,免责也是有条件限制的,且就算被判定破产成立,在破产程序执行期间,债务人也需要承担相应义务,而非从责任主体变成“甩手掌柜”。如此一来,就要求法院相关部门在进行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或是强制执行程序时,务必要做到“底数清楚”,尤其是清算机构在监控债务人财产情况时要做到“心中有数”、账目干净。

  其次,个人破产制度应建立在诚实守信的债务基础之上,对于制度适用范围要做出明确规定。对于个人诚信档案无“黑历史”的债务人应予以保护,但对于欺诈隐蔽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违反破产法规定义务的人,要坚决排除在申请“个人破产”的大门外,严防这样的“有心人”利用破产制度条例“大做文章”。

  最后,要在对申请破产的债权人进行消费行为限制的基础上,加快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和信用评价标准。此外不断健全配套的司法体系保障、完善庭外谈判机制,鼓励、督促当事人按照“契约精神”合理解决纠纷,才是最大限度的规避因大量豁免个人债务而导致的债权人利益“二次受损”情况的发生,更是在制度层面避免“个人破产”成为老赖们“完美借口”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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