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民警,打砸验证设备,对试图劝阻的人员拳脚相向。类似的涉酒警情每天都在上演,不少醉酒者在酒精的刺激下,情绪亢奋、失控,寻衅滋事、打人毁物,甚至妨害公务、袭击警务人员……此类警情现场处置较为棘手,处置难度大,让不少基层民警有苦难言(据10月30日《法制日报》)。
常言说“酒壮怂人胆”,有些人平日里忠厚老实,甚至是“三鞭子打不出个屁来”,然只要几杯小酒下肚,马上就变成了另外一个人,把平时与人产生的鸡毛蒜皮的小矛盾,一下子也就爆发出来,摔东砸西,甚至看谁不顺眼也要闹上一番。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是太过分,周围人也都会选择包容和谅解,毕竟在人们的传统思维观念中,不会跟喝醉酒的人一般见识。
但问题有些“酒疯子”的行为,不但已经突破了人们可以包容的底线,甚至已经触犯法律法规,在给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乃至社会正常秩序造成很大威胁于破坏的同时,因为情绪失控也可能给自己身体带来伤害,逼迫人们不得不选择报警处置。但民警到场之后,往往也会陷入“两难”,如果像对待正常人寻衅滋事那样依法果断处置,周围群众会认为警察不该跟醉汉“一般见识”,但如果处置不力,任由“酒疯子”继续闹腾,后果既难以预知,周围群众更会认为民警“不作为”。
尽管法律不会减轻更不会免除酒后违法犯罪应当承担的责任后果,但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民警对“酒疯子”滋事的处理还是融入了不少人文,这也是基于我们深厚的酒文化共识和法规条款本身的“模糊”所致。虽然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都为处置涉酒类警情提供了法律层面的支持,但规定却很笼统,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更难以把握。
比如,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下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然这种“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究竟怎么具体操作,却缺少明晰的标准与界限,一旦在“保护性约束”过程中造成“酒疯子”受伤或是酒精作用导致的身体疾病发作,公安机关尤其是处置民警很难洗清自己的责任。
但随着涉酒警情的居高不下和完善社会法治的不断前行,对于“酒疯子”行为的处置,显然再不能无规矩可循。严格意义上来说,用正常的法规标准来衡量某些“酒疯子”的行为,很多情况下其实都是可以追究行政甚至是法律责任的。但鉴于涉酒警情的特殊性,又需要处警人员综合各方面因素来灵活把握,既要规范处置也要融入人文,既要保障公共和自身的安全,也要避免给“酒疯子”身体造成伤害。在笔者看来,北京、江苏、浙江、云南、内蒙古等多地设立醒酒中心,对意识混乱、行为难以控制的人员集中约束、醒酒的做法,很值得借鉴。
应当说,“酒疯子”只是酒精作用下的无意识行为,并不是蓄意要制造事端,人们选择报警求助,也只是希望警方能够及时阻止他们的“疯狂”,约束到醒酒了事。因此,对于“酒疯子”,还是要大幅提高他们“借酒耍疯”的成本,唯有让这些“酒疯子”不敢“疯”和“疯不起”,才能让他们端起酒杯想到“罚”,才不至于也不敢再“借酒装疯”。 (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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