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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上“高空抛物”该改改了
http://www.scol.com.cn(2019-10-29 7:59:5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李振忠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0月28日澎湃新闻报道:近日,河南焦作一男子夜里喝酒,从13楼扔下酒瓶。物业公司根据业主规约,执行断电30天的处罚。过了十几天,该男子妻子不堪停电困扰,打110报警,请民警向业主求情。

  “的确做得不对,咱承认,都赔礼道歉了,但停电让人咋过?”看看这话多么诚恳又多么低调,似乎“赔礼道歉”就成了万事得了的最佳捷径,然而,假如这个酒瓶子恰巧砸中某个行人的身上头顶上,13楼落下又是怎样的一种灾难?空的易拉罐从15楼坠下可以砸破坚硬的头骨,那13楼扔下的酒瓶又会是怎样的结果也就可想而知。非死既伤的灾难难道也是赔礼道歉可以了结的吗?

  不妨再看看扔酒瓶子的原因:“丈夫出去喝酒,饮酒过量意识不清醒,就把酒瓶子扔到楼下。”一个好酒之人一定会经常喝酒,无论是出去喝还是在家喝,均可能过量,也就会经常“意识不清醒”。那么,这家人在该小区居住并非三天两日,而是一辈子的事儿,人们有理由追问,下一次扔酒瓶子会是明天还是后天?如此经常性“高空抛物”,一定会如此幸运没有砸中行人吗?假如砸中某人甚至砸死某人之后,仍然是“赔礼道歉”就可以了结吗?“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尽人皆知,一旦中招,必定是灾难性后果。那么,如此灾难性后果,果真靠物业断电30天就可以“有疗效”吗?事实上当法律不能出手,仅靠物业“业主规约”是完全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物业断电式惩罚,充其量只是行业规约,而物业“执法”的身份也一定是两头受气。

  刑不上“高空抛物”该改改了。“在刑法修正案中,在明确抛掷物品类型和重量、抛掷高度等条件的前提下,将‘高空抛物’行为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惩治。法律专家建议。”(《人民日报》10月24日)“高空抛物”到底“入刑”与否尚在探讨阶段,然而,就“高空抛物”对人身所造成的直接危害性而言,其已经具备入刑的条件,而就“高空抛物”的主观性来判断,一个成年人,怎么可能不知道“高空抛物”可能对他人会造成直接的身体伤害甚至死亡?以该案中的“抛酒瓶”者论,“喝高了”就可以成为“抛酒瓶”的理由,那将来高楼岂不就成了致人伤亡的高危区域?因此,将“高空抛物”的“执法权”归属于物业,物业不能承受如此重任,也不具备执法的任何法律条件。唯有彻底改变刑不上“高空抛物”的窘境,才能换来居民的安全以及社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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