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追究高空抛物刑责首先是要“找到头”
http://www.scol.com.cn(2019-10-15 8:29:2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如何加大力度治理高空抛物坠物,守护好公众“头顶上的安全”? 法律专家建议,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对高空抛物坠物应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中,在明确抛掷物品类型和重量、抛掷高度等条件的前提下,将“高空抛物”行为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惩治(据10月13日《人民日报》)。 

  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事件频发,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且每发生一起高空坠物砸伤人事件,都会引发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原因及就在于,高空坠物不仅受害者非常不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任何人都可能会遭遇。而且一旦因此受害,也很难找到肇事行为人,尽管通过法院起诉可以将整栋楼“连坐赔偿”,但最后执行起来,同样也是麻烦重重。专家建议将“高空抛物”入刑,寄希望通过法律的严惩来消除城市“头顶上的痛”。而在笔者看来,将高空抛物“入刑”更不能放过监护失职的某些家长。  

  不言而喻,“高空抛物”危害巨大,稍有常识的成年人都可预知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也正因为如此,有思维正常成年人故意行使的“高空抛物”并不多见。排除自然脱落等非人为原因导致的高空坠物以外,大部分高空坠物几乎都是儿童乃至“熊孩子”的故意所为,比如今年6月19日下午,在南京东宝路8号时代天地广场,一位10岁女孩被高空坠物砸伤生命垂危,据当地警方通报,女孩就是被一名8岁男孩高空抛物砸伤的。

  

  很显然,无论将高空抛物“入刑”也好,依法严惩也罢,面对一位尚不懂事的8岁男童,这些严厉措施基本没有意义。然“养不教父之过”小孩不懂事,大人不能装糊涂,高空抛物的行为出在不懂事的“熊孩子”身上,问题的根源却是做父母的监护教育的失职。应当说,居住在楼房尤其是高层的住户,不但首先应当教育孩子不能高空抛物,更应当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责任。不能一句“孩子小不懂事”就赔钱了事。笔者认为,成年人高空抛物可以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惩治,对于监护教育失职造成儿童高空抛物的家长,除了承担经济赔偿之外,也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鉴于高空抛物普遍存在“找不到头”的问题,笔者建议,应当将高层防抛物监控设施作为建筑物的“标配”,在规划设计之初,就将防高空抛物设施和设备安装纳入其中,并且确定运行维护的责任对象。在老旧小区改造以及尚未安装防高空抛物的城市小区,基层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当督促物业或小区管理企业及时安装到位。  

  其实,对于高空抛物,无论采取“入刑”还是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只要让整个社会都清楚防高空抛物设备“无处不在”,基本就可以杜绝此类行为。某些成年人有意无意的实施高空抛物,某些疏于监护教育孩子、甚至姑息纵容孩子高空抛物的家长,正是出于缺少监控和不易被发现的侥幸心理。因此在笔者看来,无论高空抛物“入刑”还是追究“熊孩子”的家长,当务之急还是完善防高空抛(坠)物的监控设施设备。否则,再严厉的惩罚,找不到责任对象,最终还是徒劳,总不能一人抛物,全楼“判刑”吧?(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