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挪车不属醉驾”未免失之于宽
http://www.scol.com.cn(2019-10-10 8:01:2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宋鹏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下发的“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澎湃新闻10月8日)

  一石激起千层浪。醉酒挪车、在小区内醉酒驾车,今后在浙江有望不被视作犯罪行为?虽然只是一个会议纪要,等级效力远不如法律和司法解释,但毕竟由省高院下发,其在今后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不可小觑。

  关于酒后挪车是否属于酒驾的问题,不是没有过争议,但在各地实践中,几乎全部倾向于认定违法、不可例外。道理很简单:一者,醉驾一米和一万米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同样可以危害公众安全;二来,过多的所谓人性化考虑,会带来执法成本的显著上升,也难以体现法治的威严。例如,有些人酒量好,喝一斤也能自如驾驶;有些人却不胜酒力,一瓶啤酒也能让他走不成直线,莫非交警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再如驾车距离的长短,没有全程监控也是很难判断的,谁又敢保证这十几米内不会出现意外?凡此种种,都不应出现在执法者的考虑范围内。

  进一步说,之所以如今酒驾行为大幅减少,正是拜严刑峻法所赐。在“酒驾入刑”之前,酒驾、醉驾并非是合法行为,但之所以屡禁不止,固然有执法不严的原因,但处罚力度太轻亦是重要原因。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定为犯罪”后,不再以是否发生严重事故作为判处刑罚的标准,以身试法者应声减少,这才有了酒驾行为大幅下降的良好成果。

  某种程度上说,司法过程中的“不近人情”也是必须,如此才能体现法律的威严与刚性。国外也是如此。高晓松曾讲过自己在美国的经历:与朋友喝酒后走出饭店,就被门口的警察盯上,当他刚一发动汽车,迅速就被警察控制,进而受到了一系列的处罚。一米都没开,冤吗?其实不冤,因为你已经有了明确的驾驶意图,正在给意外发生创造条件。美国有些州甚至规定,连驾驶室前排放置打开的酒精产品都要受罚,目的就是为了让司机们提高警惕、远离红线,不抱任何侥幸心理。

  进一步说,小区和停车场内的道路也不应轻易认定为不属于法律管辖的范畴。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既然都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有公共性,不应有所例外;另一方面,各小区的情况不尽相同,有些小区面积大、人口多、道路窄,一旦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后果可能比小区外更严重。譬如,号称亚洲最大小区的北京天通苑,一共有690多栋楼,住了60多万人,人口密度极大,道路通行状况却不理想,为何在小区内可以允许酒驾行为呢?

  “酒驾”陋习的改变、交通肇事死亡人数的明显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提升……良好的社会效果来之不易,绝不可被过度人性化所葬送,如果交管部门因举证难而导致执法成本上升,进而在执法层面有所懈怠,酒驾行为甚至有死灰复燃的可能。退一步说,即使要考虑现实情况,也不妨先认定为酒驾,再从处罚力度上区别对待。如今直接在定性上做文章,不仅有悖立法初衷,风险敞口未免过大,其现实效应更值得高度警惕。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