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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柔并济让问责《条例》更趋完善
http://www.scol.com.cn(2019-9-6 8:04:0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奇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条例》予以修订。(2019年9月5日《光明日报》)  

  对于一项制度来说,如果只奖不惩,很难发挥激励先进和鞭策后进的作用。同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如果只惩不“奖”,也不可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2016年7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虽然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也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但却也因其只惩不“奖”的缘故,不仅在实践中出现了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同时也让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产生了畏难情绪,从而心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想法。  

  就改革而言,本身就是在无先例可循、无成功经验可鉴的情况下求新求变;尤其是当前我国的改革已进入“深水区”,不仅改革的难度加大,而且所面临的局面也更加地错综复杂。而对于奋战在深化改革第一线的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来说,不仅要投入平生所学的智力和超常的智慧,更需拿出敢为人先、不畏失败的勇气,在充满未知的改革道路上去探索和创新、实践和拼搏,这就难免会出现因经验不足或无法抗拒的各种因素而造成的失误甚至失败。正因为此,党中央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及时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透过经修订后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不难看到,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与原《条例》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不仅强化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等制度的刚性,而且还新增加了从轻问责、免予问责等制度的柔性。如此一来,既提高了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又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在工作中勇于创新、敢为人先的党员领导干部的鼓励和关怀,从而更加有利于充分调动起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勇于奉献、敢于担当的工作热情。  

  因此可以说,刚柔并济的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既给个别有位而不为甚至以权谋私乱作为者戴上了一条“紧箍咒”,又为更多敢于创新求变、干净担当者提供了一件“护身符”,从而让问责制度更加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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