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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违约金”警示跳槽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http://www.scol.com.cn(2019-9-22 8:36:3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左崇年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在北京某小学工作的王静最近打算离职,也因为这事儿,她已经快失眠一个月了。原来,提出离职申请时,王静被单位告知,按照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她离职将赔付单位超过100万元的违约金。 “我工作10年也挣不到100万元,学校也没有为我负担过相应的培训费,所以学校给出的违约金高得离谱。”9月19日,王静对《工人日报》记者说。(9月21日《工人日报》)

  “男子获北京户口后离职被判赔31万元”“一飞行员离职被索赔百万元违约金”……近年来,有关离职违约金的劳动纠纷频现。在这些纠纷中,一些离职者认为违约金“定价”过高,难以接受。但单位认为自己“要价”合理,单位为了招聘人才、培养人才也付出了很大的成本。离职时,违约金的“定价”标准是什么?

  我国现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违约金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也就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并且支付了费用。如果约定了一定的服务期,在服务期内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另一种是《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果劳动者违反了规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非符合劳动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其他任何情形都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的确,在求职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本身的优势地位,违约金基本上都是用人单位单方确定的。实践中也存在违约金数额过高、条件过于苛刻的情况。但是“天价违约金”也警示我们:跳槽有风险选择需谨慎。同时也提醒跳槽离职者,虽然劳动法保障了人才流动的权利,但诚信原则是首要的,如果当事人仅仅是为了拿了户口走人,一旦违约,员工要为自己的诚信买单。

  “天价违约金”,倒逼跳槽者,应该依法办事,不能盲目辞职跳槽。我们看到,时下一些年轻人,一不高兴就跳槽,你不让跳槽,我就“裸辞”。这是当下职场跳槽的新版本。“裸辞”总有“裸辞”的理由:没有找到下家,还没想好之后怎么安排,莫非是为了获得更好的待遇;或为了所学为所用,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专长……。从积极的角度来看,“裸辞”跳槽对于人才的合理流动,社会劳动岗位结构的调整,都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但动辄“裸辞跳槽”“散伙”要回“高老庄”,却缺乏对企业忠诚的。须知,一个人在公司里的人脉资产,是一种无形资产,通常要经过五年以上的积累才能转化成有形的事业红利,每两年清零一次,你永远在浪费这部分资产。

  辞职跳槽本身没有问题,但不能把“跳槽”当歌唱,把跳槽当做常态。尤其是要摒弃一切向钱看钻钱眼的短视,这种一切向钱看价值观是错位的,忘记了原单位培养的初心,再说频繁乱跳槽,工作大起大落不稳定,人心散了,势必自废武功,荒废了自身的价值,也给自身事业带来损失。所以还是风物长宜放眼量,一切向前看,应当慎跳槽,至少不能“哪里钱多往哪儿跳”。(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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