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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违约金”昭示诚信可贵
http://www.scol.com.cn(2019-9-22 8:08:0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年来,有关离职违约金的劳动纠纷频现。有离职者认为违约金“定价”过高,单位则认为是合理之举。在北京某小学工作的王静最近打算离职,也因为这事儿,她已经快失眠一个月了。原来,提出离职申请时,王静被单位告知,按照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她离职将赔付单位超过100万元的违约金(据9月21日《工人日报》)。  

  所谓“违约金”,按照通俗的理解,就是原本双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后,一方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约,违约人应当按照原合同所签署的违约条款向对方进行赔付。“违约金”中既包含用人单位先期支付的培训等相关损失费用,也有对违约一方的失信惩罚。王静入职北京某小学工作时,看中的则是该职位的事业编制和北京户口,未到合同约定年限,就以压力大和工作与其理想状态相距甚远为由提出离职,学校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王静支付超过100万元的违约金,也完全可以理解。  

  表面上看,一位小学老师离职,学校向其提出100万元违约金,着实是“天价”,正如王静所言,即使她按照10年合同工作期满,全部工资也达不到100万元。但总所周知,在几年前甚至是眼下,能够获得事业编制尤其是取得北京户口的待遇,不仅对于很多人是可遇不可求,其中的含金量更远不止100万元。而且为兑现招聘所承诺的这些待遇,学校可想而知也做出了很多努力和付出。而这些“隐形”福利,本身就没法用具体的市场价格来衡量,且入职合同的签订是双方自愿,王静无法接受,只能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应当说,无论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提出多高的违约金,只要基于双方自愿,均不算是违规,况且违约金只是一种“预判”,既没有市场标准,更没有政府“指导价”。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履约恪守诚信,所谓的“违约金”也就不复存在。我们不能把“违约金”简单与用人单位所造成的损失划等号,而把诚信价值丢在一边。其实,在已经付诸司法实践的案例中,很多“天价违约金”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其中除了培训考察等相关损失之外,均包含了对失信的惩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的《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该院共受理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192件,其中,最高的“违约金”甚至达到1200万元。  

  正所谓“诚信无价”,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应聘的求职人员,都应当恪守做人的基本诚信,违约金虽高,但对于守信者依然是毫无威慑力。而现实中,不少应聘者出于眼前实际利益,往往只注重用人单位开出的工薪和福利待遇,而对于自己能不能坚持按合同完成履约,却缺乏应有的心理预期和评估,没有那个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或长期履职过程中都能符合自己的理想,工作和环境压力与所享受的薪金与福利待遇是相辅相成的,也没有那个用人单位希望从违约金中获得收益,归根结底,违约金对于违约人是“天价”,但对于用人单位则只能是“略补”,更希望入职人员恪守诚信让违约金只是形式上的存在。

  应当说,“天价违约金”只是昭示诚信的价值,而让失信者付出高昂代价同样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由得纠结和质疑违约金的“漫天要价”,不如大力倡导诚信意识和加大对失信者的惩罚,让天价违约金在诚信面前“一文不值”。(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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