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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虽无价,但“违约金”却不该“天价”
http://www.scol.com.cn(2019-9-22 7:50:1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王军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在北京某小学工作的王静最近打算离职,也因为这事儿,她已经快失眠一个月了。原来,提出离职申请时,王静被单位告知,按照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她离职将赔付单位超过100万元的违约金。(9月21日《工人日报》)

  对于一个小学老师来说,离职要赔付单位超过100万元的“天价”违约金,这显然让人难以接受,劳动者的确需要讲“诚信”,不能随意违约,但有无必要支付“天价”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是多少,这需要法律明确加以界定。

  “男子获北京户口后离职被判赔31万元”“一飞行员离职被索赔百万元违约金”……近年来,有关离职违约金的劳动纠纷频现。而对于“违约金”的高价,也多有争议,在现实中也多次出现“天价违约金”。2018年,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的《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2013年到2017年,该院共受理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192件。从这些案件看来,航空公司要求离职飞行员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费,通常在400万元~700万元之间,其中,最高的甚至达到1200万元。“天价”违约金能否让违约杜绝?显然不太可能。

  一家职场社交平台近日发布的《第一份工作趋势洞察》中称,职场人第一份工作的平均在职时间呈现出随代际显著递减的趋势。70后的第一份工作平均超过4年才换,90后第一份工作平均在职时间19个月,95后仅仅在职7个月就选择了辞职。从这个意义上说,规定“违约金”是必要的,毕竟单位珠权益也要得到保障,培养一个员工不容易,而员工随意跳槽会给单位带来许多麻烦,有的甚至会影响到正常的运转,造成很大的损失。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此外,劳动合同法第23条还规定了违反竞业限制需要赔偿违约金的情况。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从本质而言,所谓的天价“违约金”是不应该出现的。

  作为劳动者,应该维护自己的诚信。如果一些劳动者拿到了“好处”,比如户口等,没有服务到期就想着走人,这是不诚信的表现,应该要为自己的不诚信埋单。但这不该是违约金“天价”的理由。

  单位要留住员工,进行必要的法定约速无可厚非,至于离职时,违约金的“定价”标准是多少,这要从法律的层面加以界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单位不能狮子大开口,随意规定天价“违约金”。而作为劳动者也要为自己的不诚信埋单,这才是该有的“平衡”状态。(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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