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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猪手”莫成“酱猪蹄”
http://www.scol.com.cn(2019-9-4 8:08:4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李振忠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9月3日《新京报》讯:近日,上海市轨道交通领域首例“咸猪手”入刑案件引起广泛关注。近年来,地铁、公交等场所内的性骚扰、“咸猪手”案件时常出现在公众视线。但该类行为以往多作行政处罚。据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介绍,此次将此案入刑,填补了该领域刑事打击的空白。

  “咸猪手”入刑,上海首例,北京“地铁色狼”案件也是首例,可见此类案件在以往的“咸猪手”依法惩治的历史上均属“扎手”案件。阮齐林表示,“不要掺杂太多的情绪因素,公众很鄙视这种行为是一回事,但不分情形就定罪是不合适的,不应轻易动用刑事手段。”专家是如是说的,然而,还要看“咸猪手”的社会危害性到底有多大。一般来说,女性无论年轻与否,均可能遭遇到“咸猪手”,而在某些历史时期内,比如治安条件差的时间段内,再比如某些公交车地铁拥挤的交通工具内,“咸猪手”案件频发。而假如遭遇“咸猪手”的是一位未成年人,一旦遭遇“咸猪手”,则可能一辈子都留下心理阴影。因此说,“咸猪手”案件,其巨大的危害性在于,它是一种隐性的性侵犯行为,其危害性往往不止于肢体肉体的接触性伤害,而在于给被害人留下极大的心理阴影。

  “公交车色狼”,“地铁色狼”,仿佛一种见不得人的鬼魅,让女性谈虎色变。扩而大之,凡如此这般的“地铁色狼”或者“公交车色狼”们,不可能仅仅限于这两种交通工具。电影院、大商场、人流拥挤处,几乎都是他们下手的好场所好时机。这类色狼类人渣,怎么可能仅止于在以上两种交通工具内作案?而从犯罪动机与犯罪欲望来看,正是因为公交车地铁等交通工具的流动性与随机性,才让色狼们“咸猪手”们之后没有继续作案的机会。假如色狼们真正获得更容易得手的作案机会,他们会不会缩回“咸猪手”而作罢?答案是否定的,“咸猪手”一定会更进一步实施性犯罪!

  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法律其实就是一道人性恶的屏障,恶进一步,而法退一步,恶就会冲出牢笼,呈泛滥之势。反之也一样,当“咸猪手”案件被依法严惩,“咸猪手”就会被彻底斩断。而“咸猪手”若干年来一直存在并一直处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徘徊,为什么就不能依法更严厉的惩处呢?

  上海“地铁色狼”案中其关键入刑罪责在于“其中一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而一般的公共交通工具色狼案件的法律量刑标准在于是否实施了暴力。《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狭义上的暴力是指直接暴力,比如直接对女性拳打脚踢来达到自己性侵犯的目的,而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对于“咸猪手”们来说,根本不具备实施直接攻击暴力的条件,除非乘务员驾驶员乘客一概视而不见。那么,在此类案件中,广义上的非直接的性暴力也应当算作性暴力。比如肢体挤靠、挤压,眼神逼视,利器等作案工具的携带与威胁使用等等,就应当算作性侵害暴力的一种。直接挤压推按等行为本身就是性侵害暴力的一种,而利器威胁使用等至少应当算作直接威胁。

  “不应轻易动用刑事手段”是对法律的敬畏,然而,无视“咸猪手”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女性造成的直接伤害而姑息“咸猪手”,那就有可能将“咸猪手”煮成性侵害者爱吃的“酱猪蹄”,原因是法律拿“咸猪手”们没有咒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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