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法律不允许“私家侦探”
http://www.scol.com.cn(2019-9-1 9:36:3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江苏无锡地区侦破的首例“私家侦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开庭审理。被告人赖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8月30日江苏网)

  说到“私家侦探”,很容易联想到侦探影视剧或小说中的人物,现实生活中也有人当起私家侦探,进行非法跟踪、偷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去年1月,赖某成立了一家工作室后不久,动起了做“私家侦探”的歪脑筋。今年3月,市民王某怀疑丈夫的忠诚度,希望赖某能帮忙跟踪自己的丈夫。赖某在收取王某一万元钱后,承诺帮其找到丈夫出轨的“证据”。随后,赖某根据王某的要求开始跟踪其丈夫,还在对方驾驶的车辆上安装了定位器,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反馈。赖某这一笔生意就赚了近两万元,尝到甜头后他如法炮制,又做了两笔生意,非法收入共计五万余元。

  在我国,侦查权只能由依法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即法定侦查机关行使,法定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依法不具有侦查权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被禁止行使侦查权。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有明确的分工。公安机关承担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而检察机关则主要承担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如果超过权限的规定,也不能行使侦查权,否则即为非法行使侦查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专门调查”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刑事鉴定、发布通缉令等等。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大部分“专门调查”手段都是与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有着密切联系的,“私人侦探”没有这方面的侦查权。

  但从“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许可”的角度来讲,从事私人侦探在一定范围内是得到法律法规允许的。也就是说,只要在侦查中涉及的方式方法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不越过法律底线,有些还是可以做的。比如,当他人处于公共场所时,所拍摄的照片便属于有效证据。如果采用手机监听、万能钥匙开门,房间针孔、床上偷拍、在一些车上安装跟踪设备等,就属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不但侵犯了别人的权益,而且通过这种手段调查取证而来的证据,也很难保证会被法律认可。

  “私家侦探”在我国是不合法的,不管是以帮助寻找失散亲人,还是以维护婚姻权益等为名义,任何个人和组织没有经过授权无权调查他人隐私,否则涉嫌违法。本案中,赖某根据客户提供的基本信息,通过在他人车上非法安装定位器、开车跟踪、偷拍照片或视频等方式,记录被害人的信息资料,已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逾越了法律的底线。得到法律的惩处是罪有应得。此案也提醒更多的公民,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对别人进行侦查时,必须依法依规行事,不然,像本案中赖某、王某那样,一旦逾越了法律底线,那后悔就晚了。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