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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助同学致伤被判无责意义非常
http://www.scol.com.cn(2019-8-28 8:17:5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男孩小金和女孩小静是同班同学。2018年10月26日下午3时许,课间休息时间,二人在楼梯间玩耍,小静从楼梯间60厘米窗台处攀爬至高1.2米拐角处,面朝外,脚站拐角两边,动作危险。小金担心小静会掉下来,便上前抱住她的小腿帮助她下来。没想到因自身力量支撑不住,反而导致小静斜摔下来,造成十级伤残(据8月27日《澎湃新闻》)。  

  在小静受伤住院之后,小金一家不仅忙前忙后予以照顾,还为小静垫付医药费10000元。但由于小静家无力承担后续治疗康复费用,还是将小金一家和学校起诉到法院,就在小金一家满以为法院一定会判决自己承担小静全部医疗等费用时,法院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  

  法院认为,小静是在课间休息期间自行进行具有非常危险性的动作,小金出于对同学的关爱,好心帮助而造成小静受伤,小静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已能够意识并认知到其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因此而造成自身受到伤害,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其相应损失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小金虽身体条件较弱于小静,但为体现善良风格,友好帮助小静时致其受伤并非其故意,其行为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为此,法院不但裁决小金一家无需承担小静的全部费用,小静的费用由其家庭和学校共同承担,还必须退还小金父母先前垫付的治疗费用10000元。  

  法院这项裁决非同寻常的意义在于,他肯定了小金是在看到同学处于危险境况下,出于好心和对同学的关爱去帮助小静,只是由于自己年仅10岁,才因体力不支导致小静意外摔伤。既非小金故意,更不是小金所愿。而关爱和帮助他人,也是包括学校在内全社会所广为提倡的道德品格,才10岁的小金看到同学处境危险,能够及时勇敢的选择出手相助,帮助其脱离险境,只是意料之外的原因才造成小静受伤。法院为此认定小金不应承担责任确实很有道理。  

  在我们成人社会的法规中,尽管“助人免责”尚未在国家制度条款中呈现,但在很多地方法规以及民事司法案件实践中,均有所呈现且已经形成共识。深圳市早在2013年即出台《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又被誉为“好人免责法”,其主要内容即是包括对助人行为的社会鼓励、对助人行为的免责保护和对助人者给予救济帮助等制度。很显然,类似这样的“好人免责”不仅适用于成人,也理所当然的涵盖未成年人甚至少年儿童。尽管我们不鼓励少年儿童去见义勇为,但从小培养孩子这方面的优秀品格,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关爱和帮助同学,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法院判决小金无需担责的另一意义在于,他不仅让未成年人乃至儿童看到的法律的阳光与公正,更且身感受到“好人免责”的制度保障。尽管小金只是10岁的小学生,但如果因为自己乐于助人造成同学受伤,让父母为此承担数万元的治疗费用,这不仅会给小金幼小的心灵蒙上阴影,更会对学校和老师的品德教育课产生怀疑,甚至会从此对国家法律失去信任。孩子是祖国的未来,道德和法律意识更需要从娃娃抓起。因此,小金助人致小静伤残被判无责,无论于理于法,尤其是对于儿童的法制意识培养,无疑都是难得的生动一课。(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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