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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假赔3倍工资”唤醒法治维权意识
http://www.scol.com.cn(2019-8-12 7:59:4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8月9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对外通报,该院近日审理了一宗劳动合同纠纷,原告陈某要求单位支付其离职前应休未休5天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被单位拒绝后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支付原告陈某相应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091元,补偿金额按日工资3倍计算。(8月11日人民网)

  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然而,现实生活中,带薪年休假一直不被重视,不少用人单位甚至连双休日都难以保证,更别谈带薪年休假了。这起有关带薪年休假纠纷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补偿3倍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可以说具有破冰意义,势必警示用人单位保障好劳动者休假等合法权益,否则,要付出更多的工资报酬而得不偿失。

  本案例中,原告陈某在某医院担任保洁员,按照规定,陈某工作已年满1年可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但医院通知陈某正式离职时,其并未享受5天年休假。陈某认为医院侵犯其合法权益,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医院3倍支付未休5天年假的工资。该案例十分典型,如今在很多用人单位或多或少都存在这种现象,劳动者根本就无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由于担心请年休假被单位辞退丢了“饭碗”,大多数劳动者只好忍气吞声,不敢去投诉、维权。即便被辞退了,不少从未休过年休假的劳动者,要么不知道依法能获得补偿,要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怕麻烦,最终都放弃了维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其实,带薪年休假是符合条件的职工,每年都可以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我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至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的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补偿原告3倍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也就是意料之中的结果。

  国家劳动法规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为什么带薪年休假在很多单位就是难以得到落实呢?或许,这与广大职工的法治维权意识不强有着很大关系。试想,如果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职工都能像原告陈某一样,敢于通过法律途径打官司维权,用人单位不落实年休假,就要拿出3倍的工资报酬予以补偿,不仅用工成本增加,也大大增加了违法成本,在利弊权衡之下,用人单位就会老老实实地落实带薪年休假了,正所谓“拽直了不如伸直了”。因此,劳动者遭遇合法权益被侵害时,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不给用人单位可乘之机,将能敦促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依法应该享有的各种权益。

  笔者认为,“未休年假赔3倍工资”案例的破冰意义,在于唤醒了广大劳动者的法治维权意识,警示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规,不要肆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不落实年休假等违反劳动法规的用人单位,要予以一定的约束和相应处罚,并引导和大力帮助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总之,需要社会多方共同发力,劳动者的合法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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