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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骂人判赔千元”具有指导性意义
http://www.scol.com.cn(2019-8-6 7:58:3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日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当事人在朋友圈骂人最终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子。皮某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公开发布柳某照片,并配上关于柳某隐私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导致柳某名誉受到损害。判决皮某3日内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8月5日《北京青年报》)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重庆市这名当事人在朋友圈骂人,因侵犯他人名誉权,最终被法院判决向受害人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可谓咎由自取。这起案例具有一定的指导性意义,也给“网怒族”敲响了一记警钟。

  如今,随着互联网技术及智能手机的普及,几乎人手一部智能手机,民众随时随地可以用手机上网浏览新闻,通过QQ、微信朋友圈等社交APP“晒”工作及生活琐事,发表言论和相互沟通交流等。然而,网络在方便民众工作和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一些副作用,少数“网怒族”要么一言不合就开骂,要么道听途说或捏造事实“抹黑”他人,要么在朋友圈等网络空间辱骂、诽谤他人,势必对他人的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导致不同程度的不良社会影响。对“网怒族”这种不负责任的侵权行为,如果放任自流,网络空间会变得越来越乌烟瘴气。因此,必须对“网怒族”加以约束和管理,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就当依法予以赔偿和相应处罚,才能起到警戒作用,从而杜绝“网怒族”在网络空间骂人或侮辱他人等不当行为,以净化网络空间。

  或许,有一部分人认为,在朋友圈发表言论,只有几个微信好友才能看到,即便辱骂、诽谤他人,影响范围很小,一般不可能被“上纲上线”受惩处。殊不知,有不少网络侵权事件都是从小圈子的网络空间开始发酵,并呈几何级快速传播最终人尽皆知,使侵权事态进一步扩大,造成不可挽回的恶劣影响。因此,网络空间不管是开放的大空间,还是QQ群、微信群等人数相对少的私密小空间,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有度地发表各种言论,特别是针对具体个人的言论,千万不能无中生有、造谣中伤。

  其实,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与在公共场所发表言论并无本质上区别。由于网络具有公开性和快速传播性,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必须慎重。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民法通则》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起案列中,当事人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在朋友圈公开发布受害人照片,并配上关于受害人隐私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已构成对受害人名誉权侵害,考虑到其个人朋友圈影响力有限,当事人被法院判处在朋友圈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显然合情合理也合法。

  此外,如果在人数众多的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发表辱骂、诽谤他人的言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等行政处罚;而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而传播的,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因而,“网怒族”应当汲取深刻教训,增强法治意识,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在网络空间一定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论,不要因为法盲构成违法犯罪事实被追究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时,再来后悔就迟了。(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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