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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个人破产制度”完美邂逅,还要等多久?
http://www.scol.com.cn(2019-7-19 7:58:2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安星予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7月18日 《经济日报》)

  如今,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强大推力下,民众个人资产积累也越发丰厚。个人经商、参与股市、贷款消费等行为在经济市场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因此,由于投资失败、透支消费等原因造成的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因个人能力无法偿还现实债务而被迫走上“老赖”这条“不归路”的情况亦不罕见。同时,由于没有完备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因此在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形出现后,往往“上演”一出又出债权人想方设法苦心追债、债务人如惊弓之鸟四处逃债的“闹剧”。基于这样的背景框架,逐步建立推行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的个人破产制度,使得欠债的个人享有在没有还款能力、又无法和债权人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的合法权益,不仅是顺势而为,具有合理的现实必要性,更是对债务债权人双方权益的保护。

  实际上,我国法律对于“破产制度”建立和完善的积极探索从未停止。然而,截至目前,被纳入适用于破产法的主体仍仅限于企业法人,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仍采取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和强制执行方式来解决该类纠纷。而当下,社会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家庭消费品信用贷款的快速发展、个人信用记录制度的急速完备,都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基础条件,但若要使“梦想照进现实”,最大的客观阻力则更加不能忽视。

  一旦“个人破产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推行,是否会带来自然人事先恶意借贷并大肆浪费,尔后通过破产而逃避债务的“恶意破产”行为?目前,在社会诚信体系、社会信用制度、破产名录等相适应的配套管理措施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若出现个人恶意欠债后,通过破产保护的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在法律上又该如何定性?如何惩戒?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个人财产仍处于困难重重的“挤牛奶”的尴尬境地,又如何保障破产清算机构在监控债务人财产情况时可以做到底数清楚、不给“有心人”留下“漏洞”?此外,一旦“个人破产”全面推行,会不会对社会金融体系,尤其是商业银行造成冲击?个人征信体系、信用评价标准的发展现状,能否“接得住”个人破产的到来?皆此种种,都是在“个人破产制度”推行前,需要谨慎思考的必答题。

  综上可知,建立健全“个人破产制度”虽然是“时代在召唤”,但一定要将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和配套细则的工作做在前面,打好基础。首先要加快金融体系,尤其是商业银行市场化、商业化的步伐,使商业银行能够按照市场规则谨慎经营,只有银行在满足合理的资本充足率和存款利率的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运行方式,方能够适应个人破产制度“大时代”的到来;其次,要加快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和信用评价标准,合理有效的控制个人信贷行为,尽快出台配套的个人信贷风险标准,在制度层面最大限度的杜绝个人恶意贷款行为,才是为“个人破产制度”的面世“保驾护航”的有效手段;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便是要尽快完善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司法体系保障,明确个人破产案件的审理归属问题,要最大限度的规避审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出现因地方化、行政化的利益考虑,或为维护地方稳定而大量豁免个人债务而导致的债权人利益“二次受损”现象。再者,在目前的司法体系还不足以应付大量债权债务清偿纠纷的情况下,要健全庭外谈判机制,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司法成本的浪费,鼓励、督促当事人按照“契约精神”合理解决纠纷。

  笔者坚信,当下我们所付出的全部努力、所进行的各项探索,都不会成为“无用功”,“个人破产制度”必然会与我们“不期而遇”,要保障与之“完美邂逅”,则必须让相关的配套体系“开路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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