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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赋予债务人“重头再来”的机会
http://www.scol.com.cn(2019-7-18 10:12:1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江德斌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国家发改委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中明确,将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7月17日《北京青年报》)

  目前我国的破产法只涉及企业破产,而不涉及自然人即个人破产,所以并不完整,也被称为“半部破产法”。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缺位,导致在出现债务危机时,自然人需要承担无限偿还责任,甚至家庭也要承受事实上的连带责任,就无法顺利剥离个人债务,难以摆脱债务困境。显然,在个人创业如火如荼、民营经济占据半壁江山的社会环境下,建立配套的个人破产制度非常有必要,可以藉此完善破产法,赋予债务人重头再来的机会。

  据最高院工作报告,执行案件中,约43%的案件为“执行不能”案件,即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当确实“无产可执”时,自然人债务执行便陷入僵局,这既无法解决债权人的诉求,也难以给个体债务人重新再来的机会,而个人破产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这类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的破产人予以保护。

  在现实中我们也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创业者、民营企业家乃是借钱经营,试图打拼出一份天地,但是商海变化莫测,难免有失败的,可借来的钱要偿还,不得不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去还债,无力再重整旗鼓了。还有的人因家庭变故,背负了一身债务,或者本身是个人债务,却因夫妻、子女的关系,整个家庭承担了连带偿还责任,导致全家都陷入困境之中,甚至要耗费数十年才把债务还清,拖累家人失去了发展机会。

  如果有个人破产制度保护,在发生个人债务危机,确认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时,就可以申请个人破产,把资产变卖、将债务剥离掉,让其能够轻装上阵,不再受到债务的负累,抓住机会还能东山再起。而且,个人破产制度将债务限制在个体身上,从而杜绝无限偿还责任和家庭连带偿还责任,避免“一人欠债、全家遭殃”的悲剧发生,能够及时止损。那种因个人借校园贷、高利贷而无力偿还,导致全家被逼债的情况,也就不会再上演了。

  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必备措施,能够保障自然人在债务破产后,还能保留最基本的生活资料,保存其个人尊严,不至于无路可退而走上绝路,也可减少逃债现象,让债权人也有止损的机会。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债务与信用息息相关,个人破产意味着信用破产,需要采取相应的惩罚。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会采取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后,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有高消费,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话,要优先偿还一部分债务,才能免责。

  同时,对于恶意逃债、财产转移、虚假破产等行为,则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以防范有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将债务洗白变成自己的财产,恶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见,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系统化工程,需要完善相关法律、信用、信息共享等,打造完整的个人破产体系,才能便于执行,减少纰漏。(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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