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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免责盖章”也是“霸王条款”
http://www.scol.com.cn(2019-7-18 7:58:1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王军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在超市购买商品时,你是否注意过收银员和商品一起递过来的收银小票?7月13日,经常在人人乐超市(新华店)购物、且有保留购物小票习惯的成都市民周先生就突然发现,小票上比从前多了“一点”东西。原来,在超市购物后,收银员在周先生的收银小票上盖上了一个印章,“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周先生认为,超市事前并没有此项规定的公示告知,这个做法属于主动免责,实际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7月17日《 成都商报》)

  到超市购物,我们自然不会购买过期商品,有的顾客会特别注意,有的顾客却不会过多关注,觉得超市不会将过期商品卖给顾客,而超市在购物小票上印上“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的“免责盖章”,显然是在推卸责任,但却免不了责。真的销售了过期商品,难道凭“免责盖章”就能免责吗?

  超市在购物小票上印上“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的“免责盖章”,事实上并没有和顾客一起“确认”过,毕竟这很费时间,也会影响到购物的体验,也没有事先告知顾客关注这一点,这类似“霸王条款”,其目的只是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罢了。据超市解释,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最近职业打假人特别多,他们的打假不是正规的,而是对商品进行调包和偷换。为了避免职业打假人调包商品,导致无法界定商品的情况,所以在收银台买单时,对小票加盖印章。这样的解释显得苍白无力。一般情况下,职业打假人打假不会调包和偷换,因为这么做,无疑是将自己推向“死胡同”,不仅赔不到钱,反而可能会将自己“送”进监狱。毕竟职业打假人的目的是为了赔钱,退一步说,即便是有职业打假者心怀不轨,出现调包和偷换,超市都安装监控的,一查就清楚了,根本不用担心职业打假人调包和偷换。

  超市对所销售商品是否过保质期,具有实质性的审查义务,顾客没有义务去审查和确认,(在小票上加盖印章的行为)是超市将责任推给顾客,不适当地加重了顾客的责任。如果顾客回家后才发现商品过期,(即使加盖了印章)也不能免除超市的责任。因此,超市的“免责盖章”是无法起到免责作用的,当然,超市也不是“白痴”。这么做也不是“多此一举”,还是有作用的。如果顾客购买商品的时间过长,存在举证困难,加盖了印章的小票,更利于超市方举证自己没有销售过期商品,顾客需要举证。这对于顾客来说很困难。自然,超市可以达到免责的效果,可以不用赔偿了,而对付哪些职业打假者,可以借此倒打一靶,让职业打假人即便是买到了过期商品,也没有用,达不到赔偿的目的。可这么做,合法合理吗?

  超市应该及时排查过期商品,更应不怕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身正不怕影子斜,完全按规范销售商品,还怕职业打假人吗?超市的“免责盖章”免不了责,但却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恐怕会让顾客寒心,从而选择用脚投票,相关职能部门也不能无视这样的“免责盖章”,应该及时取缔,并对此有相应的问责措施,同时还要查一查超市是否真的在销售过期商品,以免“害”了顾客。(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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