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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孩子休学”被剥夺抚养权的警示
http://www.scol.com.cn(2019-7-22 8:17:0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杨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因感情不合,女方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然而,让张某没想到的是,杨某竟私自为当时就读四年级的儿子小杨办理了休学手续,阻止小杨去学校上课,造成小杨失学长达半年之久。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严重侵犯小杨的受教育权,其教育理念有重大缺陷,杨某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判决两个孩子均由母亲张某直接抚养。(7月21日《法制日报》)

  爱护孩子是每个父亲应尽的义务,但爱护不等于溺爱,更不能让孩子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每个适龄孩子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本案中,这位父亲溺爱孩子显然有点过了,孩子还没有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才让四年级就办理了休学手续,不仅侵犯了孩子就学的权利,而且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更是违法了国家的法律。这位父亲被取消对孩子的抚养权,是对孩子负责,更是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虽然这对夫妻离婚时,两位孩子都想跟父亲生活,因为这位父亲平时对孩子过分溺爱,对孩子行为一贯纵容,也不关注孩子学习,甚至让孩子休学在家玩游戏。而孩子年幼处于懵懂期,以为纵容就是爱,所以会表达想和父亲一起生活的意愿。在孩子抚养权归属上,物质基础固然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但是未成年子女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健全人格的养成更为重要。因此,法院判决取消这位父亲对孩子的抚养权,表面上看违背了孩子的意愿,但这一判决是对孩子负责,是对这个家庭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是对这位父亲的一种惩罚,也会让更多的父母亲从中吸取教训。

  在审理抚养权案件时,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是处理抚养权的首要原则。本案中,男女双方均有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能力,但在精神利益上,男方教育孩子的理念缺失,常有负面引导,生活上对孩子纵容娇惯,并将自己在婚姻中的挫败感受强加于懵懂的孩童意识中,不利于孩子健康世界观和健全人格的养成。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受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的特别保护,禁止任何人非法侵犯。这位父亲长期无故阻挠儿子接受义务教育,系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即便两个孩子表示要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但是根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法院认为,本案中孩子的意见并非构成决定抚养权的必要因素,还应以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为重点考虑因素,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过分溺爱孩子,让孩子休学在家玩游戏,显然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这一事件也反映出有些地方的家长法律意识还不是太强,说明有的地方法制教育还没有到位。试想,如果有关部门将相关法律宣传到位,如果这位父亲知道自己让孩子休学可能带来的后果,他还敢让孩子休学吗?如果孩子的这个学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怎么可能允许这位家长在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为儿子办法休学手续呢?如果这位父亲所在的企业、社区等发现这个问题后,及时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那这位父亲还能让孩子休学吗?因此,这位父亲因对孩子过分溺受而让孩子休学,被剥夺了对孩子的抚养权,既为这位父亲上了一课,也为社会各界上了一课。(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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