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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即将明确“教师惩戒权”是好消息
http://www.scol.com.cn(2019-7-11 8:18:4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个关于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里程碑式”的文件。针对近年来舆论讨论颇多的“教师惩戒权”,上述文件称,相关部门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学校和教师的矛盾纠纷,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事实上,现有的《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对“惩戒学生”都没有明确提及。但此前,“教师惩戒权”在多地已开始实践。早在2017年,《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就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这是地方第一次将“惩戒”正式写入规章办法。

  今年5月11日,为期一个月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结束,提出的“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引发了社会对于“教育惩戒”的关注。“惩戒学生”一直很敏感,面对“熊孩子”,老师们往往是打也不得、骂也不得。当学生出现不专心听讲、不完成作、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教师到是否该对学生实施惩戒,对此,多数教育界人士都在呼吁:“请把惩戒权交给老师。”

  而本次中央发文明确提出,将针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制定实施细则。7月9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表示,教育惩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教师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和保护,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目的;要明确教师惩戒权的形式、规范;抓紧修改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教师有效行使惩戒权利,促进教师敢管、善管,维护师道尊严。

  即将明确教师惩戒权,当然是一个好消息。在全社会对“惩戒教育”已不缺乏共识的情况下,只差法规加以具体明确。如果正式赋予教师惩戒权,明确惩戒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边界,对于及早纠正学生的错误,对其健康成长势必产生更为积极的影响。否则,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式”策略的教师越多,对学生的成长越不利。

  如果教师对学生的违规行为不加以惩戒,不及时纠正,坏习惯一旦养成, 就将成为巨大隐患,甚至有可能导致犯罪。当然,惩戒不是教育的唯一手段,也不是目的,但对那些屡教不改的学生,惩戒也是一种国际通行做法。由此,国家即将明确“教师惩戒权”值得期待,希望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细则尽快出台,以让教师不再明哲保身,孩子健康成长。(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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