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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抛“刀”就应“刑罚”伺候
http://www.scol.com.cn(2019-7-18 9:05:0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叶金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7月11日,济南一小区高空落下三把刀,其中一把菜刀,两把尖刀。济南公安槐荫区分局17日通报称,通过调查最终锁定嫌疑人葛某。经初步调查,嫌疑人葛某因情感纠纷将刀扔出坠地。目前,葛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7月18日《北京青年报》)

  一段时间以来,高楼抛物、高楼坠物事件屡屡发生,让人每每经过楼底时便心生“恐惧”,担心“一不小心”就被楼上的抛物或坠物“击中”。

  众所周知,高楼抛物、高楼坠物,一旦击中行人,轻则伤,重则亡。远的不说,仅仅在最近的一个多月里,因高楼抛物、高楼坠物已致伤致死多起。6月13日,深圳5岁男童被坠窗砸伤去世;7月2日,贵阳10岁男童高空抛灭火器,一名女子被砸中身亡;7月8日,郑州13岁男孩子高空抛下两只灭火器,所幸无人被砸……可以说,这一起起高楼抛物、高楼坠物事件,无不让人深感“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而胆战心惊。

  为了防止高楼抛物、高楼坠物事件的发生,有的在小区里安装摄像头进行“全天候”监控;有的成立“妈妈防空队”,集体应对高空抛物……等等。这些“举措”或“办法”虽然能在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起到一定的实效,但却是治标不治本之策,并未能真正达到“长治久安”。

  因此,笔者以为,治理、打击“高楼抛物”,还得用“刑罚”伺候,追究其刑责。按照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对特定人的生命造成侵害,则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并同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利益,还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可见,“高空抛物”以“刑罚”追究是有明文规定的。

  此次,济南一小区的高楼住户葛某因情感纠纷将三把刀扔出坠地,虽然所幸无人员伤亡,但其行为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对此,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葛某依法实施刑事拘留。笔者以为,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课。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笔者衷心希望今后类似的“高空抛物”以“刑罚”论处的判罚不妨多些,再多些。同时也希望通过高楼抛“刀”被刑拘这一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自觉养成“高楼不抛物”的良好习惯,从而让每一位市民都能安全、放心、无忧地经过楼底,远离“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再为“高楼抛物”而“胆战心惊”、“步步惊心”。(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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