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垃圾分类措施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根据规定,个人或单位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都将面临处罚。与此同时,全国多地也陆续进入垃圾分类“强制时代”。根据《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分为四大类。个人或单位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将面临处罚。(中国新闻网7月1日)
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和处理对于多数市民来讲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传统语境下,人们对垃圾分类是没有多少概念的,通常的做法是不管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生活垃圾还是再生可利用垃圾,统统用“打包处理”的方式来处理垃圾。如果说在过去用这种处理方式处理垃圾也就罢了,毕竟国家层面没有硬性的要求,地方法规也没有这方面的硬性规定,而眼下则不同了,必须按照垃圾分类的要求去做,否则就将面临着罚款,据悉,最高罚款额度达到了200元。
不按照规定投放垃圾将受到处罚,这在过去简直难以想象,但现实就是这样的无情。如何处理垃圾已经成为国计民生的大问题。今年6月初,国家主席习近平就垃圾分类处理问题做出重要批示,可见,垃圾如何处理已经不再是是市民的生活小事,而是关乎国家环保发展理念的大问题,养成垃圾按照分类处理应成为国民的一种道德自觉,否则就要承担“乱扔垃圾”的法律后果。
然而,笔者对垃圾不按照规定投放实行严厉罚款的做法还是有些异议。“垃圾分类”被地方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其制度善意无可厚非,毕竟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但是任何一项制度设计的推行都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那样往往适得其反。当下社会,人们对垃圾分类的概念还十分模糊,也可以说是一块“生态短板”,加之习惯使然,“打包处理垃圾”有一种“社会惯性”,这时候需要的是悉心指导和规劝,给人们提供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而不是动辄祭出“严厉处罚”的杀器。如此,很容易让人产生抵触情绪不说,也不利于垃圾分类的全面实施。
就垃圾分类处理而言,处罚不是目的,让人们养成垃圾按分类投和处理才是目的。建立垃圾分类“缓冲期”的好处在于,一来可以给人们提供一个渐渐适应的过程,让人们不单单分清垃圾的种类,还能够按照分类的要求进行投放;二来还能体现地方法规柔情的一面。法律虽然无情,但是执法手段还是应该融入更多的“人性因子”,垃圾分类实施初期,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只有对那些不听劝告一意孤行的人才可实施罚款,而对于知错就改的垃圾投放者,就应该体现“柔情执法”的一面。
垃圾分类处罚实行“缓冲期”,既能给人们提供一些改正的机会,又能体现制度的人文善意,不妨一试。(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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