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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要报批:女职工生育权岂能肆意践踏
http://www.scol.com.cn(2019-7-1 7:51:0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6月28日,河北传媒学院的教职员工通过工作微信群,收到院长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学校计划生育报备制度执行情况的通报》以及对部分员工的处罚公告。其中提到,对未报备怀孕女职工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取消两年内评优评先和评定职称”。原来该学院规定,女职工怀孕必须按生育一胎或二胎比例排队、报批。(6月30日人民网)

  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除法律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生育权。然而,河北传媒学院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女职工怀孕必须按生育一胎或二胎比例排队、报批,不仅限制和剥夺了她们的生育权,也与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背道而驰。笔者认为,女职工的生育权岂能肆意践踏,对这种“怀孕要报批”无视生育政策的行为,当地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及时强力干预,必须予以叫停和纠正。

  我国现行全面二孩政策,鼓励育龄妇女生育二孩,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大举措,于国于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类似排队、报批等限制或侵害女性生育权益的现象日益突出。根据河北传媒学院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女职工怀孕必须要“达到规定的服务年限后,按照个人申请、分别按生育一胎或二胎比例排队、单位党总支书记(处室负责人)签字,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备案”,报备是否成功要以“接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回执为准”。也就是说,女职工怀孕自己做不了主,要排队、报批校方同意后才行。该学院“怀孕要报批”土政策,无视法律赋予的生育权,严重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47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由此可见,该学院“怀孕要报批”的土政策,对未报备怀孕女职工进行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等处罚,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应属于无效规定,当地工会、妇联等组织不能坐视不管,应当主动作为进行强力干预,敦促校方尽快叫停和纠正,以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其实,一些企事业单位限制女职工生育,大都是从自身经济利益来考虑的。因为女职工扎堆生孩子、休产假,还需要给她们正常支付工资福利,不仅导致用工短缺,用人单位还要去招聘多名新人来顶岗,会增加不少的用工成本,这对一些微利特别是民营的中小企业来说,肯定难以承担得起。而用人单位限制女职工扎堆生育,则可以缓解用工压力和减少用工成本。

  笔者认为,要保护好女职工生育权,一方面,劳动监察等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力度,及时纠正一些限制生育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严重侵犯妇女权益或屡教不改的用人单位,予以严厉处罚和制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各地工会、妇联等组织也要采取干预措施,帮助生育权遭侵犯的女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针对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增加的难题,政府层面可以探索生育成本全社会分摊等举措,或直接由政府给予用人单位财政补贴的方式,从而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总之,多方合力共治,类似“怀孕要报批”的土政策才能杜绝。(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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