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经济生活 >> 正文
“夫妻共债共签”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http://www.scol.com.cn(2019-6-26 8:00:3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6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新司法解释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草案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6月25日新华网)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吸收了2018年1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新司法解释规定,从共同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了夫妻一方“被负债”,能有效防范夫妻一方“设计”坑害另一方。笔者认为,“夫妻共债共签”入法典,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平正义,也体现了新时代的法治进步。

  饱受公众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存在较大“漏洞”,即使夫妻一方在完全不知情或未获益的情况下,也可能因为另一方的个人负债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夫妻双方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或共同签字产生的合法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无可厚非,但如果一方是由于借高利贷、赌博、吸毒等涉嫌违法犯罪形成的个人债务,或者勾结第三方伪造个人虚假债务来坑害另一方,这样产生的债务再由夫妻双方来共同承担,就有失公允,也与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相违背。该草案二审稿,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准确界定给出了公平、合理的司法规定,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不合法债务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将有效堵住夫妻一方利用原先法律“漏洞”来坑害另一方,既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债务纠纷,又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夫妻关系。

  根据草案二审稿,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夫妻共债共签”规定,让双方知晓和确认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产生债务纠纷后夫妻间就不至于扯皮、互相推卸责任;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也是相对合情、合理的,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债务,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草案二审稿还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显然,超出一个家庭日常生活正常开支的负债,如果夫妻一方不予认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在情理和法理上都说不过去;而如果有相关证据能证明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部门予以支持则理所当然。

  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就应该“共债共签”,但在司法实践中,还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防止诸如“日常生活需要”等范围和标准界定模糊,或司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夫妻共债共签”新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走样或难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在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正式出台后,各地司法等部门还应加大对新规的宣传教育力度,让民众充分了解新规内容,从而能避免债务纠纷和利用法律保护来自身的合法利益。(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