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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本变“广告本”不能止于“更换”
http://www.scol.com.cn(2019-6-15 8:05:4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叶金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疾控部门发放的疫苗本上五花八门的商业广告,成为一些微商在朋友圈炫耀的资本——在郑州疾控部门发放的疫苗本中,夹杂着奶粉、儿童药品等各类商业广告。近日,河南省疾控中心对此作出回应:带广告疫苗本为2016年前印制的旧版本,新版疫苗本启用后,未再刊印任何广告,并要求各地更换使用新版疫苗本。(《工人日报》6月14日)

  众所周知,疫苗本是儿童预防接种史的一个记录凭证,儿童出生后,第一次接种疫苗都要领取该证,之后凭证按时注射疫苗。同时,所有儿童入托、入学,包括成年后就业、出国时,都要查验预防接种证,足见疫苗本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可以说,疫苗本既是儿童的“健康身份证”,也是儿童的“第二身份证”。

  在疫苗本上印制奶粉、小儿药品等广告,表面上看,广告内容都与儿童吃的、喝的,以及生病用药“息息相关”,似乎“很正常”,但这种在疫苗本上“做广告”的做法,却给人一种发证部门在与商家“做生意”的感觉,让人觉得“动机不纯”。因而,此次在疫苗本上“打广告”一经被发现,就立马引发各界的“质疑”。

  根据我国《广告法》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违反这些规定,由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违法情节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照等;同时,《公司法》第40条也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类广告;针对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的内容。否则将面临处罚。可见,在疫苗本上“打广告”,不仅仅是一种商业违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虽然针对疫苗本变“广告本”的“质疑”,河南省疾控中心对此作出回应:带广告疫苗本为2016年前印制的旧版本,新版疫苗本启用后,未再刊印任何广告,并要求各地更换使用新版疫苗本。但笔者以为,治理疫苗本变“广告本”乱象,绝不能止于“更换”新版疫苗本,而应对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严肃问责、追责,才能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一方面,需“问责”监管部门。卫生、防疫、工商、消协等部门作为监管的责任主体部门,理应对疫苗本上“打广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对其失责、失察行为予以严肃“问责”。同时,监管部门应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疫苗本上“做广告”的不法行为,要通过“高额罚款”的方式,加大其违法成本,倒逼其遵规守法。

  另一方面,需“问责”疾控部门。疾控部门作为疫苗本设计、监制、印刷、发放的主体部门,理应从源头上管控好“广告”进疫苗本的责任。可以说,疫苗本变“广告本”,不可能是商家“单兵”所为,肯定是不法商家获取疾控部门的“默许”所为。因此,对疾控部门相关人员既要进行责任上的“问责”,又要进行经济问题上的“问责”,看看有没有夹杂着“经济利益链”。如果存有经济利益问题,则应按经济犯罪论处,从而促使疫苗本变“广告本”现象“下不为例”。

  当然,要遏制疫苗本变“广告本”的不法行为,广大儿童家长也应积极参与其中。广大家长要对“广告”上疫苗本的不法行为积极大胆举报,尤其是对不法商家利用疫苗本做虚假的儿童奶粉、药品等广告行为,要一追到底,避免虚假广告损害儿童健康。

  笔者相信,只要实行严肃的问责、追责制度,切实从源头上把好疫苗本的监制关、审核关,再加上广大家长的共同参与,那么,疫苗本变“广告本”的不法行为就一定能得到有效遏制,就一定能还广大家长和儿童一本干净、清爽、无“杂质”的疫苗本。(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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