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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被撞分文不赔是对“照顾弱者”的法律纠偏
http://www.scol.com.cn(2019-6-25 8:06:4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6月13日,金华义乌苏溪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54岁的庞某骑着电动车,后座载着妻子闯红灯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到住院治疗。交警给出结论“电动车闯红灯、违规载人、违规驶入机动车道,负全部责任。”然而,“闯红灯的伤者”却死缠烂打:不管怎么说我们被撞伤了,出租车有保险,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说法,交警发怒了:哪一条法律规定的?(6月23日《人民日报》客户端)

  完全从“情理角度”出发,“闯红灯的夫妻”受伤住院了,“肇事的出租车”无论是不是有责任都应该“意思意思”。按照传统看法,毕竟人家受伤了。而完全从“法理角度”来看,这就有违法理了,既然出租车没有任何责任,那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无错何以担责?

  但是,现实生活中,“弱者有理”是比较流行的说法,甚至执法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候也会“偏向弱者”。讲一个真实例子。前几天一位朋友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虽然他没有闯红灯,他没有一点责任,可还是在事故认定的时候,承担了不小比例的责任,他是心甘情愿的。为何“自己没有责任也愿意承担责任”呢?道理十分简单,一个方面来说,机动车购买了保险,出了交通事故需要赔偿,这笔钱基本上不需要自己掏腰包,而是保险公司掏腰包;一个方面来说,即便需要自己掏一点腰包,也有很多人愿意接受,正所谓是花钱消灾,不想因此纠缠下去。

  可以说,“照顾受伤者”几乎成为了潜规则,在人们的传统认识里就有“不管如何对方受伤了”的想法,而执法部门也往往会询问出了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愿不愿意承担更多责任”,在征求意见之后,会“尽量照顾被撞伤的人”。而实际上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谁的错就应该是谁的错,不能为了息事宁人,不能为了“照顾伤者”,就把法律的尊严践踏在脚底下。对于这一点,济南市做得就挺好,他们就修改了“车让人规定”:“礼让行人”不是无底线的放纵“闯红灯行人”,要考虑实际情况,减轻对机动车的处罚,在红绿灯路口,机动车确实没有责任而没有“车让人”的不予处罚。

  我们已经进入一个高层次的法治时代,在这个法治时代坚持的底线就应该是“尊重法律”,保护弱者不是没有底线的纵容,对于那些故意“闯红灯的人”是该给他们一点教训了。

  从这个角度来看,“闯红灯被撞分文不赔”,是对“照顾弱者”的法律纠偏,具有典型意义,是一堂生动的法制课。(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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