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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吃人”校车面前法律不能“示弱”
http://www.scol.com.cn(2019-6-22 9:53:2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9年6月18日上午8时许,凌源市万元店镇童馨幼儿园园长兼司机荣某某在接孩子去幼儿园时,将一名4岁男童马某遗忘在车内。当日下午16时许,发现马某在车内已死亡。接报案后,凌源市公安局立即展开了侦查工作。目前,该幼儿园园长荣某某及小班班主任邹某、幼师石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又一起儿童被“遗忘”小车内死亡的悲剧,而类似的悲剧,今年入夏以来也有发生了好几起。只要上网搜索“孩子闷死车内”,就会有大量报道呈现在眼前,看到这样的消息,总是刺痛人心。对此类悲剧,各地并非不重视,各种规定不断出台,遗憾的是,这些“政令”并没使悲剧杜绝。

  事实上,孩子被“遗忘”在车内,肇事者不仅有像本案中的幼儿园,甚至还有家长。然而,每次惨剧结束后,没过多久就被习惯性淡忘,紧接着就会发生另一起类似惨剧。把孩子遗忘在车内致孩子死亡,引发人们一次次的反思。而给出的理由竟然都是由于“疏忽”“不小心”的“马大哈”所为。可是,孩子被困车内闷死,怎一个“马大哈”就能了事?

  而如何避免悲剧发生,一直争论不休,但一个共识是:对各种原因导致孩子闷死车内的肇事者,一般都没有被重罚。根据司法经验,那些由于“疏忽”把孩子忘在车内致孩子死亡的司机,即便事后以“过失杀人罪”被处罚,却也是执行了最低标准,很少执行该罪的上限。因为委托监护人的疏忽导致未成年人死亡是否被追究刑责,取决于监护主体的主观罪过,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不适于主观故意。

  虽然我国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上有着严格规定,但具体到“把孩子遗忘在车里”如何处理,并无相关规定。如果是学校发生了此类案件,那么,司机或车内负责教师当然承担责任。然而,在追究学校负责人的时候,却显得轻描淡写,不是记过处分,就是降级处分之类,顶多是免职,反正不直接构成犯罪。而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别说是获罪,连带的责任有时候都不承担,处罚更不常见。

  面对不断传来的孩子被闷死车内的消息,一方面必须完善立法,加大对肇事者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必须加快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法律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侵害未成年人权利行为的责任,特别是从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方面更需要加强。如不加大处罚力度,不追究连带责任,显然不会起到任何警示作用。否则,孩子被遗忘车内的悲剧不断上演,何时是个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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