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依靠严厉处罚缚住高空抛物“罪恶之手”
http://www.scol.com.cn(2019-6-21 7:57:5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曲征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9日,江苏南京东宝路附近发生高空坠物,一名路过的10岁小学女生被砸中头部,受伤倒地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据悉,事发地时代天地广场为商住楼,坠物来自三号楼。其楼下角落处有一个露天垃圾池。附近居民称,平日里经常有住户从高处往下扔垃圾。(6月20日《南方都市报》)

  高空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而高空坠物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老旧楼体上面的构筑物(比如墙上瓷砖、玻璃窗等)发生坠落,一种是楼上住户向楼下抛出物品(比如垃圾等)。近年来,高空坠物现象不断发生,而其中大部分是楼房住户抛出物品所致。

  楼上住户抛出物品,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不懂事的孩子抛出物品,比如前几年“男孩抛转砸死女婴”、“女孩抛苹果砸伤女婴”等等事件,另一种情况,则是成年人图方便随意抛出垃圾。

  不管是成年人高空抛垃圾,还是孩子高空抛物,其实都是成年人的问题。成年人抛垃圾,是素质出现问题,孩子高空抛物,则是成年人缺乏管理,缺乏教育所致。

  实验表明,拇指大的小石块,在低层楼抛下时威力并不大,可是在25楼抛下时有可能让路人当场送命。所以,严禁高楼抛物,理应得到高度重视,尤其是居委会以及物业,应加强宣传,突出问题的严重性,让每个人都认识到高空抛物的严重后果。

  但可惜的是,新闻中的小区,平日里就经常有住户从高处往下扔垃圾,却没有人为此受到警告与处罚。处罚缺失,导致高空抛物者有恃无恐。

  不过,即便是进行处罚,我国目前也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一般是民事赔偿,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即可,肇事者很少以伤害罪为名被绳之以法。也因此,必须强化处罚措施,让高空抛物者付出沉重代价。

  一是只要发生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就要进行彻查,努力找出肇事者,不能简单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让整栋楼的业主对伤者共同赔偿。二是惩治高空抛物,不能以是否出现伤亡情况为标准,只要是高空抛物,不管是否有人员伤亡,都应该令抛物者付出代价。三是提升高空抛物的处罚力度,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比如新加坡的做法,向高空抛物者开出巨额罚单,外加一定时间的社会服务。各小区都有摄像头,相信取证并非难事。

  即便是不懂事的孩子高空抛物,也不能逃脱处罚,因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倘若发生孩子高空抛物现象,其家长也应接受同样严厉的处罚。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