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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正当防卫裁决胜过千百次“邪不压正”宣传
http://www.scol.com.cn(2019-6-18 8:24:4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8年5月,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村民刁某某深夜翻墙闯入村民董民刚(化名)家中滋事被杀,引发广泛关注。这一案件也被称为“河北邢台正当防卫案”。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了案件的办理情况,继“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后,这起案件的办理进一步表明了检察机关维护公民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的立场(据6月17日《央广网》)。  

  在坊间百姓群众中,总有极少数人,或依仗家庭经济富裕,或依仗自己人高马大拳头硬,再或是依仗自己的无赖品行甚至是“鬼不缠”,对社会底层百姓肆意欺凌,甚至公开半公开的欺男霸女。而绝大多数普通百姓又向来信奉“安分守己过日子”,既不愿轻易诉求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敢招惹这些“混混”,要么选择避而远之,要么就是忍气吞声。发生在邢台市巨鹿县的这起“反杀案”,“嫌疑人”董明刚就是最好的例证。  

  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辱妻之仇”是任何一个男人都不能承受的,没有那个丈夫能够容忍另外一个男人肆意欺辱自己的妻子。同样,稍有道德廉耻的人也不会明知人家丈夫在家还要硬闯进去欲行不轨。而刁某某显然就是这么一个人,他不但乘着酒劲翻墙进入董明刚家中,还用暴力逼迫董明刚与妻子离婚,明目张胆的要求董明刚妻子与自己“生活”。面对刁某某的淫威,董明刚选择了一忍再忍甚至是屈服迁就。有道是“兔子急了还咬人”,在刁某某一再威逼乃至用车钥匙将董明刚戳的满脸是血后,忍无可忍的董明刚随手抓起自家的剪刀奋起反抗,最终将刁某某捅伤致死。  

  如果仅从这一过程来看,董某某的防卫确实有些“过当”。刁某某的行为虽然霸道,但肯定不会危及到董明刚的生命安全。尽管我国刑法中对正当防卫有明确定义,但在以往诸多具体司法实践中,基本都是遵循“对等原则”,即只有当加害行为足以危及生命安全时,实施正当防卫才不存在“过当”,否者就必须为此承担责任。尤其是“结果认定”更让诸多合法的正当防卫被判“过当”,矛盾就在于防卫造成对方死亡而自己还“活着”。这起案件开始时警方既认定董明刚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又以“故意杀人罪”和“防卫过当”移送监察机关审查起诉,其思维逻辑明显还停留在“后果”的不对等上。  

  其实,排出“主动性”的正当防卫行为以外,大多数被逼无奈乃至“反杀式”的正当防卫,加害一方可能主观上不会做出危及对方生命安全的行为,比如“昆山反杀案”和“涞源反杀案”,但在当时暴力和语言恐吓的情况下,受欺凌一方很容易做出危及自己生命安全的判断,再加上心里极度恐惧紧张,其防卫行为根本无法做到“理性”,正如本案检察官所言,判断它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应当以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下来判断,而不是我们在事后的视角来苛求防卫人要做出理性的判断。  

  近年来,司法机关对于几起“反杀案”所做出的正当防卫认定,不仅彰显出正义不会向非正义让步,表明了检察机关维护公民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的立场,更让众多安分守己的百姓群众看到和深切感受到什么是“邪不压正”。基层社会就有那么极少数人,本着违法不断、大罪不犯的心理,恃强凌弱甚至为害一方,让很多淳朴百姓苦不堪言,受到欺凌时想反抗,却又担心失手而被“防卫过当”,而很多情况下选择报警却又“远水难解近渴”。  

  在现代文明法治社会中,正义不能向非正义让步,不是一句漂亮口号,他更需要在诸多具体个案的司法实践中加以体现。尤其是在现阶段不少正当防卫行为还没有被司法认可甚至还在苛求防卫人“理性”的环境下,一起正当防卫案件的裁决甚至会超过千百次邪不压正的宣传,他让百姓群众尤其是弱势一簇看到正当防卫这项权利,不仅离他们很近,更可以放心选择。(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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