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社会民生 >> 正文
侮辱英烈公益诉讼有现实警示意义
http://www.scol.com.cn(2019-6-14 8:06:5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因在微博上侮辱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陕西省榆林市一男子被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张某在全国性媒体发表道歉声明,就其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向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家属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其不当言论引发的恶劣社会影响。(6月13日央视新闻)

  陕西榆林市这名男子在网络上发布侮辱灭火英雄的言论,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其被刑拘追究法律责任,显然是咎由自取。笔者认为,对侮辱等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就应该“零容忍”依法严惩,而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可以捍卫英雄烈士的名誉。同时,此举也有现实警示意义,将警示广大网友不要以身试法步其后尘。

  在四川凉山州火灾中牺牲的30位消防人员,用生命谱写了一曲可歌可泣的英雄赞歌。这些为了国家和集体利益而捐躯的英雄烈士,不容任何侮辱和亵渎。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榆林市这名男子在微博上发表不当言论侮辱英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已涉嫌寻衅滋事罪,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一点也不冤枉。

  这名男子或许根本就不知道有《英雄烈士保护法》,只是想在微博上发布“与众不同”的言论,以博取眼球、引起关注。或许,他也知道是违法行为,但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匿名发布侮辱烈士的言论,只要没有网友举报,司法机关一般不会主动查处。然而,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其发布侮辱英烈言论,不仅遭到广大网友的强烈谴责,也被司法机关从“幕后”揪了出来。然而,即使他不知法、不懂法,也不能成为免予或减轻处罚的“挡箭牌”。不管懂不懂法,一旦做出违法犯罪行为,等待的将是法律严惩。

  此外,一些网络平台不能为了节约运营成本,便对网友发布的内容不进行任何审查。网络平台应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和义务,对网友发布的信息、视频和广告等内容应严格把关,并采取必要防范性措施,将一些诋毁、侮辱、丑化英烈或含有暴力、色情等违法内容的广告和信息统统屏蔽起来。这样,不仅净化了网络空间,也有利于营造敬仰英雄烈士的良好社会氛围。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这起侮辱英烈刑事附带公益诉讼案是一面镜子,广大网友当引以为鉴,平时在QQ、微博、微信等网络空间发帖或发布言论,一定要严格自律,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千万不要肆意挑战和逾越法律的“红线”,不能为了博眼球而发布类似侮辱英烈等不当言论。否则,一样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等获刑坐大牢再来后悔就晚了。(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