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在微博上侮辱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陕西省榆林市一男子被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张某在全国性媒体发表道歉声明,就其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向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家属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其不当言论引发的恶劣社会影响。(6月13日《央视新闻客户端》)
四川凉山森林大火虽已过去两个多月了,但在扑救中不幸牺牲的30名消防人员的英雄事迹,至今仍牵动着国人的心,各界群众在深感震惊与痛惜的同时,纷纷自发地以各种方式沉痛悼念这些灭火英雄。
然而,在各界群众“沉重悼念英烈”的时候,少数网民竟公然在网上发帖恶意诋毁、侮辱在火灾中牺牲的消防英雄及其家人,其言论已极大地伤害了国人的感情。此次,陕西榆林的张某因在网上发帖恶意诋毁、侮辱英烈而被判令道歉之举,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张某“侮辱英烈被判令道歉”是有法律依据的。
近年来,在网络上发帖公然侮辱英烈的言行已发生多起,包括侮辱董存瑞、刘胡兰等,这些网民都已一一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可见,网络空间不是恣意妄为的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也有一定的法律边界,在网络上公然诋毁、侮辱、丑化烈士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和打击。
因此,笔者以为,对恶意诋毁,公然侮辱英烈的不法行为,必须拿出“法律利剑”予以严惩。只有让恶意诋毁,公然侮辱英烈者受到法律的严惩,让人人都成为捍卫英雄的“卫道者”,才能杜绝各类侮辱英烈言行的出现,使英烈的名誉、荣誉依法获得有力的保护,才能告慰英烈泉下之灵,重塑民族的自信心和凝聚力。
“英雄烈士不容亵渎。”但愿通过“侮辱英烈被判令道歉”这一案例,能警醒更多的人敬畏生命,尊重英烈,从而在全社会中形成人人崇尚英雄,敬仰英雄的良好氛围。(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