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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朱鹮判重刑”惩戒更要普法
http://www.scol.com.cn(2019-6-7 8:00:3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6年6月1日,被告人郝某怂恿冯某打鸟,二人不听村民劝阻,用弹弓将一只白鸟击落至地面死亡。经鉴定,该死亡白鸟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朱鹮。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郝某有期徒刑10年、8年,并处罚金3000元。(6月6日北青网)

  郝某怂恿冯某用弹弓打鸟,确实不对,有关部门对他们进行依法惩处也没有什么错。朱鹮有着鸟中“东方宝石”之称,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郝某和冯某的行为是属于捕杀国家级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另外,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捕杀,捕杀国家级野生保护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院的这一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郝某和冯某根本不知道朱鹮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也根本不知道把这只“鸟”打下来,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假如,他们知道这一后果,就算给他们再多的好处也不会做出这种傻事。这几年,一些普通百姓因为宰杀癞蛤蟆、捕杀黄鼠狼、出售自家养的鹦鹉等而被判刑的案例不断出现,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问题是没有真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一些部门平时因为普法成本高,不注重普法,而执法却一头的劲,因为执法成本低,又容易出“成绩”。所以重执法轻普法,使一些本该让民众普及的法律而得不到普及,一些民众因宰杀癞蛤蟆、捕杀黄鼠狼等被刑拘和被捕时,一头的雾水。

  在一些地方,宰杀青蛙、癞蛤蟆,捕鸟等是很常见的事。在百姓的心目中,朱鹮只是一只普普通通的一只鸟,根本不会想到其是国家级野生保护动物。如果在事发地测试一下,不要说普遍老百姓,就算是国家干部、大学教师,能说是这只“鸟”是国家级野生保护动物的恐怕没有几个。其实,朱鹮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癞蛤蟆等属于一般保护野生陆生动物。癞蛤蟆等虽然进入了“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名录。但被列入“三有动物”名录的除了青蛙、癞蛤蟆、麻雀等外,还包括人们认为是有害的动物,如:壁虎、蛇、黄鼠狼等,共计有1700多种。谁搞得清哪些动物被列入其中呢?

  郝某怂恿冯某用弹弓打死朱鹮被判重刑,虽罪有应得,但此事也提醒各地,要加强普法。很多普通百姓毕竟与外界接触少,许多想法和做法还停留在几十年前。今年已是“七五”普法的第四年,“七五”普法刚开始时,中央就明确提出全面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也就是说,谁执法,就应该先普法,让被执法者知道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甚至是严重违法的。如果光执法不普法那就是失职。有关部门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普法工作,特别是要把重点放在农村。把一些新的规定应该及时传达到农村、传达给农民,让他们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一些事情做了之后有什么后果。再说,现在科技手段十分发达,政府部门只要在电视上、报纸上做一些公益广告,或者通过手机短信等发布一些公益信息还是十分方便的。如果每个公民都知法了,懂法了,如果顶风作案,那对他们判重刑,使他们没话可说。(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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