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5月28日《人民日报》)
干部选任自身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要求,有相关的工作条例,但在干部选任过程中如何贯彻落实相关规定要求,这确实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干部选任总体上做到了正道直行,起到了指挥棒作用,但也不同程度的存在带病提拔问题,也存在干部选任中的监督不力问题,对此中办再次印发干部选任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目的就是要给干部选任拧紧责任发条。
由谁来监督检查,由谁来落实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责任主体。针对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明确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既是干部选任的实施主体,也是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主体,如果干部选任出了问题,如果干部选任出了纰漏,一旦被问责就是双重性的。这就倒逼地方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要慎之又慎,做到依法依规。同时把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纳入对干部选任的监督主体,增加了一道防火墙,确保了干部选任的责任落实。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正确运用监督检查权力,严实开展责任追究,就会发挥权力的正向作用,能够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相反如果不能有效行使权力,导致干部选任出了问题,那就要被从严问责。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办法》明确了责任边界。
从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到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再到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同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针对不同的责任主体,《办法》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责任清单。该谁的责任,对照条文,就可以找到相应的责任人。
高扬鞭子,重打板子。针对干部选任中的问题程度与情节轻重,分别对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界定。从书面检查,到整改通报,甚至予以改组;从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到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再到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办法》打出了一套密不透风的责任组合拳。(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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