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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购3D眼镜”违背公平诚信该终结
http://www.scol.com.cn(2019-5-29 7:50:4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5月27日下午,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微博就“看3D电影要自费购买3D眼镜”问题发声,认为该行为是影院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违背公平诚信,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月28日《北京商报》)

  众所周知,观看3D电影,必须佩戴3D眼镜才能正常观影。然而,近段时间经常有消费者投诉,称一些影院不提供3D眼镜,要求消费者自行购买影院出售的3D眼镜。影院如此做法在网上引发热议,质疑之声不断。中消协发声认为,影院此举加重了消费者负担,违背公平诚信,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其发声能否一槌定音终结“自购3D眼镜”现象,值得消费者期待。

  一些影院要求自购3D眼镜,说出的理由言之凿凿,称自购3D眼镜质量更好、更卫生。影院的说辞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我们类比一下,就会直观发现这种说辞根本就站不住脚。试想,如果消费者到餐厅吃饭,餐厅不提供碗筷,说消费者自购的碗筷质量更好、更卫生,消费者当然不会答应。影院让消费者自购3D眼镜,恐怕不是从消费者健康着想,而是有着自己的“小九九”,如此做法不仅可以转嫁购买3D眼镜的成本,甚至还能从消费者身上小赚一笔。这种转嫁成本的行为如果得不到遏制,就会有越来越多的影院去效仿。

  不可否认,3D眼镜共享和循环使用,如果使用后不进行消毒处理,或许就成了传播病菌的一个途径,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构成威胁。但消毒3D眼镜是影院的服务职责和义务,必须保证消费者佩戴的3D眼镜是干净、卫生的。3D眼镜是观看3D影片不可或缺的物件,提供3D眼镜是观影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消费者购买电影票观影,影院经营者就应当依约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3D眼镜等观影设备。而影院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显然违背公平诚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此可见,影院要求“自购3D眼镜”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相当于“霸王条款”,依法是无效的,消费者如果遇到此类转嫁成本的违法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和拒绝,不去助长这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中消协的发声,明确影院要求“自购3D眼镜”是违法行为,对消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举动应该点赞。但消协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影院违规违法行为作出任何处罚,其发声能否终结“自购3D眼镜”还是一个问号。因此,要想终结“自购3D眼镜” 现象,首先,影院应当严格自律,不要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规违法之事;其次,影院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影院的违规违法之举应严肃问责和处分,屡教不改的则吊销电影放映许可证。此外,文化执法部门也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制止和纠正影院要求“自购3D眼镜”等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样,通过多方制衡和约束,影院经营者利弊权衡之后将不敢以身试法,要求“自购3D眼镜”的现象方能得以终结,观影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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