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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狗取名“城管”被拘是否有法可依
http://www.scol.com.cn(2019-5-15 8:30:0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日前,安徽阜阳一男子多次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给狗取名“城管”、“协管”。5月13日,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沙河路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当即展开调查。该男子班某东被依法传唤至派出所。班某东,1988年出生,主要收入来源养狗卖狗。他表示自己给狗取这样的名字,只是因为觉得好玩。因寻衅滋事,警方给予班某东行政拘留十日,已送阜阳市拘留所执行。(5月14日澎湃新闻)

  阜阳这名男子竟给狗取名“城管”、“协管”,并多次在朋友圈发布信息“宣扬”,这种行为当然是不当的。然而,当地警方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是否小题大做,执法的手伸得过长了吗,在网上引起广泛热议和质疑。笔者认为,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可依,才能消除公众的质疑,否则,就有违法行政执法之嫌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给狗取什么样的名字,是狗主人的自由,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哪些名字不可以取,阜阳这名男子给狗取名“城管”、“协管”,按理说,并不是什么违法行为。如果仅仅是给狗取名“城管”、“协管”这一原因,警方就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处罚,显然于法无据,执法的手伸长了,当然会受到网友的质疑。

  该男子主要收入来源养狗卖狗,他在公共场所卖狗或许对执法的城管、协管有一些不满情绪,给狗取名“城管”、“协管”呼来唤去,并非其声称是觉得好玩,而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和达到心理上的平衡。如果他只是私下给狗取名“城管”、“协管”,没有在朋友圈发布信息,公众不知道,也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即便被人举报,相信警方顶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不会给予行政拘留的严厉处罚。然而,该男子错就错在,把给狗取名“城管”、“协管”的信息多次发布在朋友圈,而朋友圈作为网络空间,相当于公共场合,其行为有公开侮辱国家工作人员的嫌疑,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当在情理之中。

  那么,警方以寻衅滋事进行处罚,是否有法可依呢?有网友认为,寻衅滋事是一个“口袋罪”,执法者找不到法律条文和依据时,便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针对此案,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并没有相关条文明确规定,只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警方给当事人行政处罚并非于法无据,但以“寻衅滋事”处罚当事人值得商榷,而以“公然侮辱他人”的情形给予处罚,或许更恰当一些。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空间寻衅滋事或侮辱他人,就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受到严惩。而执法人员在处罚时,引用法律条文应该具体和准确,从而消除“口袋罪”所裹挟的弊端,才能让公众真正感受到法治的公平正义。(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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