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总有一些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由于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惠及了大多数人,却得罪了个别人。一有风吹草动,就有人跳出来匿名“举报”。(5月21日《人民日报》)
有位名人讲:“一句谎言会毁掉一个正直的人的全部名誉。”对子虚乌有、有意诬告的信访举报,若不及时予以澄清,会让被诬告干部背负上沉重的思想包袱。令人的欣慰的是,有的地方,坚持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在一定范围内“正名”,澄清不实传言,还清白者清白,为相关干部干事创业增添了信心和底气。
一个人的名声是无价的。清白的名声,廉洁的口碑,良好的形象,历来为广大党员干部所看重。为受到诬告陷害干部及时平冤,维护清白者清白的名声,尤为重要。但仅“还清白”是不够的,还需惩治诬告者,因为“治诬告”才是最好的“还清白”方式。
一方面,不“治诬告”难以真正“还清白”。诬告陷害,是有人将道听途说、捕风捉影得到的不实信息,直接或经过个人加工后,向党组织或者纪委监委作虚假告发;或者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指使、唆使、雇佣他人、假借他人名义捏造歪曲事实进行恶意举报。
诬告陷害者写一封告状信,即可“花上八毛钱,折腾你一年”。对诬告陷害行为若不予以有力打击,容易导致诬告举报反复无休。这既会大大占用信访举报资源,增加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甄别、调查成本,又会让相关干部不断蒙冤受屈,致使其形象被矮化和丑化,无法有效发动群众、开展工作,会极大地挫伤相关干部的自信心、积极性。
另一方面,“治诬告”有明确的法纪依据。对于诬告陷害行为,刑法、监察法都作出了相应处理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指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补充完善了针对“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行为的处分规定。依照法纪严肃惩处诬告陷害者,让诬告者自食苦果,才能最终遏制谣言蔓延,狠刹歪风邪气,提高党纪国法的震慑作用,营造不敢、不能、不想的浓厚氛围。
“扬汤止沸,不如去薪。”遏制诬告歪风,建立诬告行为严惩机制是治本之策。在对被诬告干部“还清白”的同时,还要大力惩治诬告者,做到二者都硬起来,才能纯洁干部队伍风气,净化从政环境,让能干事的干部不再胆战心惊,这也才是对作风过硬、敢于作为、锐意进取的干部的最大关心爱护。(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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