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也属于消费者”是个好判决

http://www.scol.com.cn(2019-4-1 8:13:1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郭元鹏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知假买假的打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3月22日,青岛中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起民事纠纷判例中对上述两问题均予以确认。这份二审判决书中表述,“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3月31日《澎湃新闻》)

  山东一名原告在超市购买了12瓶没有粘贴中文标签的进口红酒,花费2万余元,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赔十倍赔偿。青岛中院判赔20余万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一直“苦苦纠缠”:这是“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应该支持。围绕着是不是“知假买假”,围绕着“知假买假”是不是属于消费者,被告方“苦苦纠缠”。

  让我们欣慰的是,主审法官的“坚定态度”,在判决书中,法官特意写下了这样的句子:“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可以说,这份判决书,原本可以不如此复杂。而法官还是“语重心长”写下了自己的认识和态度。

  “知假买假”的代表人物就是王海了,他成为了打假的里程碑式人物。虽然,社会公众对于“知假买假”的王海是支持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专家,一些执法部门也开始考虑“知假买假”的性质。认为“知假买假”是“恶意索赔”,不应该支持,甚至有的执法部门已经明确表示不支持“知假买假”,认为“知假买假”的人不是消费者。因此,最近这几年一些“知假买假”的人竹篮子打水一场空的情况十分常见,甚至有“职业打假人”被拘留教育。

  越是这种情况下,青岛的这起“法院支持知假买假”越是显得珍贵。现实生活中,一些“普通消费者”在购买了假货之后,会因为害怕麻烦而不愿意较真;还有一些“普通消费者”虽然想较真,却不知道该如何维权;再加之一些执法部门明确表示不支持“知假买假”而导致了假货的更加嚣张。而执法部门面对横行的假货又由于执法力量薄弱,导致执法的鞭长莫及。这种时候,就应该支持“知假买假”,当所有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打假者了,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

  “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是个好判决。只要能净化市场,就别再纠结“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是属于消费者了。治理违法行为,结果正义更重要。(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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