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贼致贼死”不能让正义埋单

http://www.scol.com.cn(2019-4-27 7:36:0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朱永华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发现家里进了贼,在力量和气势均大于对方的情况下,必然要将其制服并报警或扭送公安机关。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窃贼也必然不肯束手就擒,不可避免的要上演一场“全武行”,而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因为窃贼自身患有某种疾病,在剧烈挣扎中导致病情突发而死亡,抓贼者因此就需要承担“故意伤害”或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等法律后果,同时还需要对嫌疑人家属做出巨额赔偿,无论与法与理恐怕都很难说得通。  

  然在桂林市做小生意的56岁陈宇就遇到了这桩糟心事,据《北京青年报》25日报道,陈宇和儿子晚上拉货回来,发现有一蟊贼躲在自家仓库的厕所里,父子俩一边报警一边就想将蟊贼控制住,但盗窃嫌疑人黄兰并不肯就范,不但对父子俩进行语言威胁,扬言关进去出来也要报复陈宇一家,还几次欲强行逃脱,但都被陈宇父子控制住,直到警方到来。然警察到场之后却发现黄兰已经呼吸微弱,随后送医不治身亡。陈宇为此三次被警方羁押又取保候审,如今被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黄兰家属也向法院提出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陈宇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0余万元。 

  蟊贼登堂入室,即便没有得手,也已经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无论作为家人还是一般群众,都有与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也是我们国家和社会所倡导的见义勇为。因阻止违法或控制嫌疑人而导致对方受到伤害的,只要行为适当,依法非但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更无需做出民事赔偿。不仅如此,只要符合见义勇为条件,还应当受到嘉奖。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从陈宇父子对盗窃嫌疑人黄兰的具体控制行为来看,应当说是基本符合常识规范,他们并没有对黄兰采取任何“过当”行为,进行的肢体接触也仅仅是为了阻止黄兰逃走,而且在控制住黄兰前后,陈宇还两次报警求助,也正因为知道警方会随时到来,黄兰才扬言威胁并剧烈挣扎,但因为黄兰原本就患有心脏病,且陈宇父子又不知情,这才导致黄兰“胸腹部受到挤压及心脏病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应当说,黄兰的死亡,既不是陈宇父子的故意和所愿,更出乎他们的所料。  

  不可否认,“抓贼致贼死”确实是陈宇父子的“过失”,但这种过失却是无法预料也是很难避免的。因为这样的“过失致人死亡”而获罪,并不符合法律正义。正如有法律人士分析的那样,按照正常人的思维,晚上家里潜入了陌生人,任何人的第一反应就是窃贼,报警抓人也是再正常不过,在控制窃贼的过程中,因为窃贼自身疾病再加上极力挣扎和心理上对法律的恐惧,因此导致病发身亡,尽管与控制人存在“因果关系”,但并不符合法律责任的认定要件。陈宇父子是在阻止违法犯罪,且行为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范畴,依法非但不应该承担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更符合我们社会所倡导的“正能量”。

  现实生活中,我们见过太多“见贼不敢抓”现象,因为抓贼致贼伤,贼坠楼失窃家庭赔钱等荒唐案例也时常见诸媒体,法律不能因为“逝者为大”就出现偏移甚至让步,面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正义的法律需要向守法者释放关怀而不是相反,只有如此才能营造出更浓厚的正能量社会氛围,对各种违法犯罪产生震慑作用,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抓贼致贼死”是很难避免的意外,如果因此将让践行正义的群众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无疑也是正义对非正义的让步,甚至是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纵容。(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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