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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亵渎烈士遭公益诉讼实属正当
http://www.scol.com.cn(2019-4-6 9:30:2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4月4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此前李某某、吴某某侵害烈士荣誉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受理该民事公益诉讼案。2018年12月30日,李某某、吴某某在杭州市萧山烈士陵园身着仿纳粹德军制服进行拍照。事后,李某某将照片发布并扩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某、吴某某的行为系对烈士革命精神的诋毁亵渎,侵害烈士荣誉,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浙江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该省法院受理的首例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众所周知,二战期间德国法西斯是世界公敌,纳粹服,则被视为邪恶的象征。可时至今日,还有人穿着仿纳粹德军制服出现在烈士陵园,无疑将遭到严厉的声讨和谴责。而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提起民事诉讼,实属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018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而穿纳粹制服在烈士陵园招摇过市,绝不能被允许。穿纳粹制服现身烈士陵园,不管出于何种目的,都在事实上触犯了法律。所以,本着捍卫宪法精神,必须对这种无耻行为加以严厉谴责和法律惩罚,无论是往本民族伤口上撒盐,还是为世界公敌“招魂”,都有违法律,必须加以惩处。

  近年来,总有人拿无知当无耻,前有闹市区穿日军制服招摇过市,这次又有穿纳粹制服在烈士陵园的献丑,凡此种种,都是无耻行为。如果放在过去,由于认知不足,还可以把此类举动理解为“无知”。但如今,在历史事件宣传得非常到位,对爱国主义教育如此重视的今天,如果还有人借此往国家和民族的伤口上撒盐,受到法律制裁即是咎由自取。遗憾的是,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人还是偶然会冒出,这必须引起足够的警觉。

  每当这些无耻之人做出这些“标新立异”之举后,总会受到人们的一致谴责和声讨,可见,如此做法不得人心,也是违法行为。拿本民族或其他民族屈辱史嬉戏,无异是给伤口撒盐的卑劣做法。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中,都明确公民有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作为公民,人人必须遵守法律,时刻牢记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能做、什么绝不能做。勿忘历史,牢记教训,当是每个热爱祖国、珍爱和平的人之共识。在烈士陵园穿仿纳粹制服嬉戏,就是对国家和人民的伤害。对此,必须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丑行重现。如果再有胆敢违法者,照样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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