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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退赃获谅解也可能受法律惩罚
http://www.scol.com.cn(2019-3-24 8:43:2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0年3月23日,唐女士到ATM机转款时,接了一个电话便转身离开,忘了取走银行卡。随后,当时在德阳工作的乐山人廖某来到ATM机前。他发现ATM机中还插着一张银行卡,总共取了1.2万元。近日,廖某从乐山赶到德阳,当面将1.2万元现金归还给唐女士。廖某向唐女士当面道歉,并获得了谅解。加上他态度端正、全额退赃,目前,警方对其取保候审。(3月23日《华西都市报》)

  必须指出的是,在长达19年的时间里,利用别人不慎留下的银行卡“顺走”12000元的廖某,案发后一直没有向警方自首,这肯定出于侥幸心理,因为当时还没有人脸识别技术。廖某浮出水面,是由于警方一直没有放弃,加上不久前在清理积案时,唐女士当年的报案记录被民警找了出来。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警方才最终找到了当年取钱的廖某。

  虽然廖某承认当年确实有从别人卡上取钱的行为,并称愿意投案自首。可到了此时,就算他愿意“自首”,也不是主动行为,因为事情已经败露,是警方找到他之后的想法,而非警方找到他之前的愿望。就算他自己言称,“我心里面纠结了很多年,一直想找你,把钱退给你,但是找不到。因为害怕又不敢去公安机关说这个事情。”可无论如何也无法证明这到底是不是他的真实表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而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6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但廖某窃取12000万元存款,其行为已经达到《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

  司法实践中,总是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廖某的行为可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他本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判决。但是,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与否,还要依照法律规定判定。廖某作案时并没有主动犯罪动机,而是唐女士疏忽,由于忙于接电话和接短信,忘记取回银行卡。可即便如此,廖某也不该趁人之危行窃。

  廖某在人脸识别技术和其他及技术手段下原形毕露,投案“自首”,全额退赃,并获得当事人的谅解,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逃脱法律惩罚。这警示所有人,别人的财物不能拿,那是犯罪行为,即便事后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也有可能被定罪起诉或判刑。只有守法才是最安全、最恰当的选择。(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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