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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现金”便利不是违法侵权理由
http://www.scol.com.cn(2019-3-22 7:02:4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许朝军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有钱,但花不出去!不久前,成都市民施女士遇到这样的怪事。在成都秀丽东方,施女士拿着现金购物,商家无一例外的拒绝了她。理由是,管理方不允许他们收现金,违者罚款两万。而管理方给出的解释是,他们确实出台了这样的规定,因为他们是电商平台。(《华西都市报》3月21日)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商经营模式日益被社会接受,新型的快捷支付方式也逐渐走入寻常百姓家,出门携带现金的习惯正在被手机扫码、网银支付等代替,而且随着网络快捷支付方式的普及,一些日常消费行为大到商场搭建购物,小到菜市场买菜结算,快捷支付凭借一部手机就可畅通无阻。无怪乎有人惊呼:现在就连乞讨都开始用“支付宝”和“微信扫码收钱”了。

  但随着网络快捷支付方式的普及,现在也出现了另外一种极端,就像前文所言,个别商场和卖场竟然开始“拒收现金”,结算统统改为手机在线支付。这种管理模式的便利快捷程度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快捷支付大大缩短了交易时间和支付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这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确实是便利之举。另一方面,采取手机在线支付,也更利于卖场对支付行为进行在线监控和管理,这对于卖场和商家之间的成本核算而言,也更科学而便捷。

  但即便“拒收现金”氛围下的快捷支付确实便利多赢,却并非就无一缺憾和不足。如果遇到不会玩手机支付的顾客,如大龄老人、小孩子、没有智能手机等等的顾客,其不便和尴尬可想而知。同时,相对于消费者这个群体而言,虽然手机普及率很好,但也并非都能进行手在线支付,比如有的使用的是非智能手机,有的手机里面刚还现金不足或者无法连线,有的手机忘记带了或者没电了等等,这些消费者更会面临无法支付的尴尬和无奈。

  因而,即便在线支付多便利,但并非就是所有顾客的必然选择,而采取“拒收现金”的管理模式,恰恰是用统一的支付方式强制性地让消费者按照指定阶段方式去消费,这显然是对消费者正常的支付权益的一种认为侵犯和强制约束,这显然是一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人性和非法之举,相对于未成年消费者和老年消费者而言,也涉嫌潜在的消费权益侵犯。任何管理的便捷和支付的便利,其实都不能以消费者权益的被侵犯为代价,这应该是卖场和所有经营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底线和原则。

  同时,“拒收现金”虽然是卖场自行规定,虽然其出发点是追求便利快捷,但此举确实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重申该规定的基础上,在第六条专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按照上述规定,“拒收现金”的做法,显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人民币的合法地位,同时更是人为地非法影响人民币的正常流通,必须依法予以纠正。

  随着网络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交易和结算方式确实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而在线快捷支付依据先进的网络技术有效解决人们携带现金不便问题,通过扫码、网银支付等也确实可以大大提高交易结算效率降低结算交易成本,但这一切都不是违法侵权的理由,这些都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并且是在满足所有人交易和消费权益自由的前提下,否则,看似如便利的强制性“拒收现金”结算行为,恰恰是一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人民币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侵权畸形,是在是得不偿失。同时,结合结算方式日益多样化的现实,卖场和交易网点完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并存的交易结算方式去运行,这也更能体现出经营管理的人性和智慧,同时也能体现对消费者消费自由权益的尊重和呵护,也是在依法维护人民币的权威和流通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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