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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是消费者的群体癔症吗?
http://www.scol.com.cn(2019-3-21 8:30:3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邓海建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围绕着“大数据杀熟”是否存在的争论延续至今仍无定论,但从去年初爆出到现在,“大数据杀熟”所指向的在线差旅平台风波难断。3月11日上午,携程针对微博网友“陈利人”订购机票遭遇的烦心事发表道歉声明,称二次支付显示无票是系统Bug所致,绝无“大数据杀熟”。(3月20日科技日报)

  “大数据杀熟”这件事,基本还是各说各的理:消费者言之凿凿“这个可以有”,在线服务摊手耸肩“这个真没有”。3月10日,微博用户“陈利人”发文《携程的牌坊塌了》,然而携程的回复仍是系统Bug。

  回头看去,2008年以来,爆料或控诉在线旅游、酒店、机票等电商平台的疑似“大数据杀熟”行为不胜枚举;乃至十年之后的2018年,“大数据杀熟”被评为年度中国媒体十大新词语,中消协甚至还将其列为2019年新春重点关注对象——只不过诡异的是,迄今没有认定出一个板上钉钉的杀熟案例。信息不对称与不透明如一堵厚重的铜墙铁壁,将真相暧昧地阻隔在电商的最终解释权手里。

  所谓的“大数据杀熟”,其实就是依据数据的精准分析,对于粘性强的用户利用信息不对称,不动声色加价或者拒绝优惠推送的差别化价格策略。消费行为往往就是这样,用惯了、用多了,价格反而不敏感了。因此,新客50块钱就能买到的服务,老客户可能还是停留在100块钱的档位上。电商平台的这种策略偏好其实是很容易理解的,在最大化利润的目标面前,大数据提供的肥肉是不可能受道德诚信制约的。

  有人说愿打愿挨,怪不得谁的。谁让消费者不去货比三家呢?这话说得比较理性,但经不起基本逻辑的考量:首先想问的是,利用大数据来杀熟果真合法吗?且不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实施不久的《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亦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些规定,道理昭然。利用消费偏好选择性推送本就很鸡贼,更别说是少数电商平台扭曲价格信息等主观恶意行为了。再说,市场进化得再是高级,终究是“人”的市场。如果技术只是为卖方提供了耍心眼儿的机会,市场信用岂非要随着技术迭代而灰飞烟灭?

  很多时候,个性化服务与“大数据杀熟”是叫人傻傻分不清的,消费者即便是熟谙“货比三家”的道理,恐怕终究逃不开鸡贼数据的惦记。就比如这些个所谓的“系统Bug”,谁来为之验明正身呢?有人说,拿过的折扣、用过的满减红包,最后总得通过“大数据杀熟”的方式吐出来。这话或有偏颇,却群情激奋地说破了一个老理:在宰客这件事上,线上线下是没什么差别的;在监管这个功夫上,不到位肯定是会出问题的。

  现在最大的悬案是:在“大数据杀熟”这件事上,电商平台们异口同声说是假的,那么,这究竟是不是消费者的群体癔症呢?这个问题,职能部门再不出手的话,莫非需要名侦探柯南来解惑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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