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建中央拟报送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的《关于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提案》建议,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改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对相关法规和规章作相应修订。(3月2日澎湃新闻)
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对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使用,维持物业的性能并提高使用效能具有重要作用。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城镇住房商品化以来,进入“中年维修期”和“老年危房期”的住房逐渐增多,到了必须维修的关键时期。但由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一些问题,给住宅带来安全隐患。有关资料显示,早在2013年,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量达万亿,但使用率仅为1%。
当房屋出现屋顶或墙面漏水、电梯年久失修、公共区域设施设备损坏等情况时,业主首先想到的是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我国的《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然而,在居民房屋有了问题真正要进行维修,支取公共维修基金时,却相当困难。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得2/3以上的业主同意,而且这2/3的业主占据的住房面积需超过小区总体住宅面积的2/3。
这两个2/3签字同意的“保障线”实际上变成了“高门槛”。很多业主白天上班,晚上也不一定在家,而且有的业主认为维修的部分与自己关系不大,因此不太热情,即使敲开了门,有的人为了自身利益也不见得乐意签字,从而要动用这个维修基金真是十分困难。即使有2/3业主同意了,还要申请、造价、公示、报批等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有的人怕麻烦,干脆放弃了,使一些房屋被阻滞在“应修未修”的状态下。有的宁愿自己掏钱,也不想这么麻烦。有的像电梯等坏了,报批后等到几个月后被批下来,那早已把人折腾得够呛了。
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规模早已突破万亿元。然而,这么多资金的使用率、使用效率“双低”现象突出。一边是大量的维修资金被积压,一边又不能解居民楼的燃眉之急。因此,有关方面应尽快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放低提取门槛,破解房屋“养老金”使用率低、支取不畅等问题,尽可能简化流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别是对应急的,如电梯更新、改造、维修需要提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进行简化,由电梯的使用管理人直接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意后即可提请使用,没有必要通过2/3以上业主表决通过。或者在房屋维修方案公示以后,只要建筑物内所有权人不超半数的业主书面提出反对意见,就视为公示同意。另外,也可以探索建立维修基金应急基金,即从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中单列出一部分,用于小区紧急状态下快速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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